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9〕1048 号)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发 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7 亿股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或“本次优先股发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工商 银行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工商银行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贵 会的相关要求,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有关 情况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概况 (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本次优先股的种类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 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的优先股。 (二)本次优先股的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1 (三)发行数量及规模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数量为 7 亿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700 亿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一次完成发 行。 (五)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六)存续期限 本次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七)发行对象 本次优先股向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 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二百人。发行人及受发行人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参与认购 本次优先股,且发行人不直接或间接为购买本次优先股提供融资。本次优先股采用代销 的方式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32 家。 (八)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本次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票面股息率为基准利率加固定息差,设 置票面股息率调整周期,在本次优先股发行后的首 5 年采用相同票面股息率,随后基准 利率每 5 年重置一次,每个调整周期内的票面股息率保持不变,固定息差为本次优先股 发行时票面股息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且在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优先股发行时的基准利率指本次优先股发行首日(不含,即 2019 年 9 月 19 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其他网站,以下同)公布的中债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 年的中国 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票面股息率重置日的基准利率为本 2 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重置日(不含,即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五年的当日, 9 月 24 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 为 5 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如果重置日前 20 个交 易日待偿期为 5 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不能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显示,则以本次优先股股息 重置日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可获得的最近 20 个交易日的待偿期为 5 年的中国国债收益 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作为该重置日的基准利率。 本次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为 4.20%,其中基准利率为 2.96%,固 定息差为 1.24%。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1。 (九)募集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其他一级资本。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经联席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种类、发行数量及 规模、发行方式、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存续期限、发行对象、票面股息率及募集资 金金额符合发行人 2018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2018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审议和核准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发行人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发行优先股股票方 1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 的规定确定,以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口径进行计算。 3 案的议案》、《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 施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中国工商银行 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摊薄即 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中国工商银行 2018-2020 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 (三)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9年4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工商银行境内发行优先股 的批复》(银保监复〔2019〕444号),同意工商银行境内发行不超过7亿股的优先股,募 集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申请获得通过;2019年6月14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48号),核准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亿股优先股。 经联席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银保监会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过程 (一)本次发行程序 日期 时间安排 2019 年 9 月 12 日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发行方案 T-4 日 2019 年 9 月 16 日 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等文件; T-3 日 律师全程见证 2019 年 9 月 17-18 日 确定投资者收到《认购邀请书》; T-2 日-T-1 日 接受投资者咨询 2019 年 9 月 19 日 上午 9:00-12:00 接收投资者申购文件传真或现场送达; 4 日期 时间安排 T日 簿记建档,律师全程见证; 确定股息率、发行数量和获配对象名单 2019 年 9 月 20 日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股息率、发行数量和获配对象名单; T+1 日 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向获配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 获配对象缴纳申购款(下午 16:00 截止,具体时间以缴款通知书为准); 会计师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 2019 年 9 月 24 日 将募集资金款项划付发行人; T+3 日 会计师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资; 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9 月 25 日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发行情况报告书等全套材料 T+4 日 (二)本次发行的邀请文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共计133家,具体包括:前20名A股 普通股股东、前20名境内优先股股东、基金公司20家、证券公司11家、保险公司22家、 其他投资者33家(其中30家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增的3家于申购日前表达认购意向)。 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自2019年9月16日向已于中国证监会报备 的130名投资者送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邀请书》(以下 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购 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此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 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家投资者于申购日前一 日(2019年9月18日)前表达认购意向,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当日向其发送了认购 邀请书,并确认均已送达。因此,本次共计向133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中包含:(1)申购人确认的 认购股息率、边际认购金额、累计认购金额;(2)申购人承诺其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 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其 他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定、合同约定或单方承诺的要求;确认并承诺其属于《优先股试 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确认并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 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 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3)申购人承诺接受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制定的本次 5 发行申购规则;申购人同意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申购报价单的认购金额最终确定其具体配 售金额,并接受联席主承销商所确定的最终配售结果和相关费用的安排;(4)申购人同 意并承诺如果其获得配售,则有义务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 认购款按时足额划至联席主承销商通知的划款账户等内容;(5)申购人承诺其申购金额 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三)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 即2019年9月19日上午9:00至12:00,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以传真方 式或现场送达方式收到有效的《申购报价单》合计43份,并据此簿记建档。 (四)发行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8年8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2018年11月21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 承销商)根据一、二级市场情况及未来市场波动情况,确定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股息率区 间为4.20%-4.35%。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有关确定发行股息率、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为4.20%(其中 基准利率2.96%,固定息差1.24%,基准利率每5年调整一次),发行优先股总数7亿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0亿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32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配售数量(万股) 配售金额(万元)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1,000,000 2 中国烟草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公司 250 25,000 3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 400 40,000 4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 100 10,000 5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公司 300 30,000 6 湖南省烟草公司岳阳市公司 200 20,000 7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西省公司 500 50,000 8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公司 400 40,000 9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00 300,000 6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配售数量(万股) 配售金额(万元) 10 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 100 10,000 11 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 1,000 100,000 12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000 1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1,000 1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1,000 1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1,000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3,000 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2,000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2,000 19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0 1,000 20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00 30,000 2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 50,000 2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 50,000 23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00 40,000 2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000 1,200,000 25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000 700,000 26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00 150,000 27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00 150,000 28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000 700,000 29 中国烟草总公司 5,000 500,000 30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000 1,500,000 3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00,000 32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40 84,000 合计 70,000 7,000,000 根据发行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并经联席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 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 情形。 7 经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核查,工商银行本次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32家。其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等2家基金公司通过基金公司专户产品认购;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信托公司通过信托产品认购;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家基 金子公司通过资管产品认购。上述投资者已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照《认购邀 请书》要求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其余27家投资者中,5家投资者属于保险公司,使用保险资金认购;3家投资者属于 银行并使用其银行专属系列理财产品认购,资金性质属于银行理财资金;1家信托公司、 5家证券公司、13家企业法人使用自有资金认购。前述27家投资者均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五)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 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 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且投资者需符合《优先股试点管 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 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A 类专业投资者、B 类专业投资者和 C 类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最低风险等级、C1-保守型、C2-相对 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 C5-积极型等五种级别。工商银行本次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风险等级界定为 R2(中低风险)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 C2(相对保 守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工商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 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 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受能力是否匹配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B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 中国烟草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公司 C4 级普通投资者 是 8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受能力是否匹配 3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 B 类专业投资者 是 4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 C4 级普通投资者 是 5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公司 C4 级普通投资者 是 6 湖南省烟草公司岳阳市公司 C4 级普通投资者 是 7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西省公司 B 类专业投资者 是 8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公司 C4 级普通投资者 是 9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B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0 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 C4 级普通投资者 是 11 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 B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2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B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9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0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3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5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6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7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8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9 中国烟草总公司 B 类专业投资者 是 30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3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32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上述32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 9 (六)缴款与验资 2019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最终确定的全体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要求全体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 向指定账户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出具的《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 字第 1900492 号),截至 2019 年 9 月 24 日止,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人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总额共计人民 币 70,000,000,000.00 元。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出具的《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 字第 1900493 号),截至 2019 年 9 月 24 日止,发行人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70,000,000,000.00 元,所有募集资金均 以人民币形式汇入。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0,656,000.00 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979,344,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各 项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 1,169,207.55 元,共计人民币 69,980,513,207.55 元。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 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 2018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2018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公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国工商银行 10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发行优先股股票的预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优先股发行事宜的专项意见》等有关公告文件。 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优先 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公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出具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工商银行 境内发行优先股的批复》(银保监复〔2019〕444 号),并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进行了公 告。 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的审核,并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48 号),并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进行了公告。 本次发行涉及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 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2 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3 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34 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切 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11 (一)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 银保监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 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发行股息率。整个发行过 程符合发行人 2018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2018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 2018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董事 会决议、2018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12 (此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王 松(代) 保荐代表人: 金利成 张 翼 项目协办人: 王 栋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孙 毅 程 越 项目协办人: 浦瑞航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周 杰 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薛 军 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宁 敏 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