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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3-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或“公司”)
下简称“中信证券”)
                         联系方式:86-21-38676486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利成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6层
                         联系方式:86-21-38674773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翼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6层
                         联系方式:86-10-6083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毅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23层
                         联系方式:86-21-20262315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越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
                         23层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工商银行境内发行优先股的
批复》(银保监复〔2019〕444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9〕1048 号)核准,工商银行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了 700,000,000
股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000,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总
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 20,656,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979,344,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优先股各项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人民币 1,169,207.55 元,共计人民币 69,980,513,207.55 元。截至 2019 年 9 月 24 日,
工商银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70,000,000,000.00 元(未扣除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 20,656,000.00 元),所有募集
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募集资金全部到位。本次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已经毕
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900493 号)予以审验。

                                         1
本次优先股已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了登记托管手续,并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国泰君安、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优先股持续督导的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
定,对工商银行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挂牌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
度,即 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中信证券作为联席保荐
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对工商银行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联席保荐机构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制度,并根据工商银行的实际情况及
计划
                                        工作进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联席保荐机构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已与工商银行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
                                        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报告期内,协议相关方没有对协议内
券交易所备案
                                        容做出过修改,亦未提前终止协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联席保荐机构
                                        与工商银行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并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通过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等方式,对工商银行开展持续督导工
                                        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商银行未发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违规事项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商银行及相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关当事人不存在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并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披露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承诺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的情况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商银行及其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工商银行
                                       2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商银行已建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商银行已建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与规则等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商银行已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联席保荐机构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关文件,工商银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详见“二、保荐
或重大遗漏
                                           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联席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工商银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
所报告                                     后审阅,工商银行给予了密切配合。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不存在因信息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工商银行予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详见“二、保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况”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商银行及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予以纠正                                   工商银行无实际控制人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商银行及其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控股股东无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况,工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
                                           商银行无实际控制人
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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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联席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媒体关于工商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银行的报道,公司无不良市场传闻。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商银行不存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商银行未发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生该等情况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1;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联席保荐机构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联席
质量                                     保荐机构已于2020年12月23日完成了
                                         2020年度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
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商银行未发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生该等情况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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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
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本所报告:……(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已于 2020 年 6 月修订,原条目已修订为“第
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

                                                 4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2020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
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工商银行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
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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