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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1年版)》2021-08-3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1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信息披露行为,加强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本行、本
行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遵循真实、准
确、完整、可比、及时和公平的原则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或其他不正当披露。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行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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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总行各部室、各利润中
心、各直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各单
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文件类型、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   本行对外披露的文件包括:
    (一)定期报告,主要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指除定期报告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及时披露
的临时性报告和自愿披露的临时性报告;
    (三)其他披露文件,指除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外,本行在
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对外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资本充足率报告、社会责任报告
(ESG 报告)等。
    第六条   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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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发布。本行应将载有
披露信息的文件置备在本行住所、证券交易所,并可同时置备在
本行网站、网点,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A 股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H 股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
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本行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编制。报告
内容采取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形式。
    针对境内外证券市场监管要求差异,定期报告披露遵循从严
原则。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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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本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行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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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行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编制。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当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二)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可能对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其他
事项;
   (五)本行自愿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本行在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及时发布决议公告,并将会议决议报
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日常
经营业务除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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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七条     上述交易达到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应
当及时公告。主要包括: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中期报
告的资产总额 5%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行市
值总额的 5%以上,或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税前利润占本
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税前利润的 5%以上,或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
    (六)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七)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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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币 20 亿元;
       (八)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
度净资产金额 1%;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本行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及其标准,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本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第十四条第(四)款所称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本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六)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八)本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日常经营业务除外);
       (十)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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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四)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五)本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六)本行撤销一级分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本行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本行的董事、监事、行长、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一)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本行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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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 1%以上的,应按要求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行涉及的诉讼、仲裁等,单笔金额超过本行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 1%,或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涉案
金额累计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应按要求及
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二十四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机构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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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本行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
况。
       第二十七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
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作
出书面报告,通知本行,并予公告。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
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
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本行,
并予公告。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提升本行透
明度,本行应当有序开展自愿性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行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在不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敏感财务信息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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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行自愿披露的信息可以包括战略规划、业务发
展、风险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
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行信息披露采取董事会负责下的授权管理制
度。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等其他披露文
件对外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及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本行的信息披露事务,建立和实施信
息披露制度,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程序。董事长对本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董
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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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本行监事会及监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本行信
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
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
修订;
       (二)监事会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本行的实际情况;
       (三)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行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四)监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五)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行
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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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在日常工作中,对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加强管
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信息披露事
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层相关会议,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本行有关部室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行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本行应当披露。本行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13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八条     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信息披
露事务,与相关监管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沟通并对外披露相关信
息。
       第三十九条     总行管理信息部负责定期报告和资本充足率报
告的编制工作,以及相关工作管理办法的建立和规范。
       第四十条     总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维
护相关事务,通过组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待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保持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良好的信息沟
通;负责社会责任报告(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以及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的建立和规范。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行有关规定开展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其所在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
认真履行以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各单位负责人须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落实信息披露的
有关要求,建立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确保披露信息的可获得
性,以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对于监管机构针对各专业条线提出的应由本行承担的信息披
露要求,总行相关职能部室应及时将相关要求及初步披露建议报
送总行董事会办公室、总行管理信息部和总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


                                 14
关系部等信息披露文件牵头编制部室。
       (二)总行各部室、各利润中心负责人应按照信息披露文件
任务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建立信息披露工作联系人机
制,以保证与信息披露文件牵头编制部室及时有效的沟通。
       (三)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机构经营
管理、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及
其相关信息。
       (四)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子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总行报告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主要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本行相关部室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
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行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的流程包括以下环
节:
       (一)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方案;
       (二)总行管理信息部牵头组织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三)董事长审核定期报告后送董事审阅;
       (四)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本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15
       (六)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七)本行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本行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渠道和
方式对外披露定期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行编制并披露强制性临时报告的流程包括以
下环节: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本
行主要股东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
事项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二)总行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各单位编制报告相关内容,履
行有关审批流程,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本行编制并披露自愿性临时报告的流程包括以
下环节:
       (一)各单位或总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需
求;
       (二)各单位会同总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报告相关内容,履
行有关审批流程,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行编制并披露资本充足率报告、社会责任报
告(ESG 报告)等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行相关细则的规定执
行。


                               16
   第四十八条     本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监管机构
要求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九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十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
免披露。
   第五十一条     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信
息报送主体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事项进展。对于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本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处理,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本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纪律和问责
   第五十三条     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本行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
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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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证向行外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各单位对外提
供信息原则上应以本行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如对外提供本行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须履行本行相关审批流程。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本行《内幕信
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五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本行造成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将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视情节轻重
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给本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可要
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相关规定在期限内报送有关报
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
露、报告义务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本行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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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
息,扰乱证券市场的;
       (五)其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本行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非有关人
员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有关人员不承担相
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
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本条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
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
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是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
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本制度所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19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
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中英文版本不一致的,以中文版本为
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07 年修订)》(工银发
〔2007〕10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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