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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版)》2022-04-3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2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能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依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完
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工作。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
动。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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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
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以下可能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重大战略性股权投资行为;
       (三)除日常经营业务外,本行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30%;
       (四)本行提供除日常担保业务外的其他重大担保,或者
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五)本行发生重大债务且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六)本行发生重大亏损;
       (七)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八)本行分配股利和定向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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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本行及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本行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本行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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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八条 本行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
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
他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组织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各阶段和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和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
情人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
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
一),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
行,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总行各部室、各利润中心、各直属机构,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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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者因工作需要,需向特定外部单位、
人员报送或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当将上述单位、人员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报送。
       第十二条 总行各单位按照如下分工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向总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一)总行各部室、各利润中心、各直属机构收集、整理
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总行相关业务归口部门收集、整理各一级(直属)
分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总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收集、整理本行主要
股东、本行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境内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四)总行国际业务部收集、整理本行控股和实际控制的
境外子公司和境外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总行负责相关事项的牵头部门收集、整理本制度所
述的外部单位及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总行董事会办公室有权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方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
形成书面记录,并向其报备。


               第四章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本行若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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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
可能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环节和进展。
       第十六条 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总行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本行及
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
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
       第十九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
卖本行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第二十一条 本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规定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书面提醒其履
行保密义务并告知其禁止内幕交易,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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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相
关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对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视情节轻重依
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本行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
机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等相应处
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可
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规定追究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
行证券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等未按相关法规和
本制度要求报送或拒不配合本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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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关信息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
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
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所称“重大”与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英文版本不一致的,以中文版本为
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中
国工商银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修订)》(工
银发〔201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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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证券代码:(A股)601398、(H股)1398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事项:

                统一社会
     内幕信息   信用代码   所在                      与本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    获取信    内幕信    是否接获保    内幕信息 登记
序                                 职务/     联系                                                                                                      登记
     知情人名   /身份证    单位/                     行的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    息的依    息所处    密义务的书    知情人签 时间
号                                 岗位      电话                                                                                                        人
     称/姓名        件     部门                      关系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据      阶段        面提醒        名
                  号码




部门(机构)负责人签字:                                                  机构公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原则上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例如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会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等),可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填报一次。本
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与本行的关系;是自然人的,应填写所属部门/机构、职务等。
注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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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证券代码:(A股)601398、(H股)1398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重大事项名称:

                                          参与机构
                                                     参与人员所在部 参与人员职务/                                       备注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发生时间     地点     名称/人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人签名
                                          员姓名         门/机构        岗位




部门(机构)负责人签字:                                               机构公章:




 注1: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填写本备忘录。发生可能会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上交所等机构提出要求时,也应当填写备忘录。
 注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注3: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环节。
 注4:填报发生时间,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注5:填报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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