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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机重装: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3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
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
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良好氛围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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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牵头部
门,根据需要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岗位。
    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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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做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
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
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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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
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
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
司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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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安排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视情况适时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
避免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
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积极适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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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
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
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
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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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
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
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
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
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
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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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
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
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
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
诉求。
    第二十条 公司积极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
合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
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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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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