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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重装: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10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公司审计法
律部及其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节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由审计法律部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在每年的 4 月底、8 月
底、10 月底前召开。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审计
法律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审计法律部应当说明监事会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审计法律部收集会议提案后,形成会议提案提交监事会
主席审定。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审计法律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九条 在审计法律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
提议后三日内,审计法律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十条 审计法律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召开会议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法律
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第十五条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
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
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
按原定日期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
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
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
的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书。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邮寄至审计法律部。

                第三节 会议审议程序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
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
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和书面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
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向监事会披露其关系,并应回避和
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
事会会议记录应明确注明该监事不投票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审计法律部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主持人应当要求审计法律部在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
半数同意。

               第四节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法律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八)对于以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审计
法律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外,审计法律部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第三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
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十六条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
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
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
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列席人员、记录和会议工作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节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审计法律部安排专人负责归集
整理,交公司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
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上
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