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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重装: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被保荐公司名称: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5130690
保荐代表人姓名:于宏刚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
                                 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联系方式:010-85130996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冠宇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
                                 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重装”、“公司”,公司
曾用名“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二重重装”)于
2010 年 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终止上市。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2020]68 号《关于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重新上市交易的通知》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国机重装股票重新上市。
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交易。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重新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中信建投证券已经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中信建投证券已与国机重装签订了保荐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的权利和义务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与国机重装保持日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常沟通,对国机重装进行了尽职调查,对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国机重装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进行了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国机重装未发生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按照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国机重装及相关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当事人未发生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的违法违规或者违背承诺的事项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国机重装及其董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国机重装执行《公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
的行为规范等。                             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国机重装内控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可以保障公司的规范运行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国机重装或其控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国机重装及其控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国机重装未发生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国机重装未发生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2023 年 2 月对国机重装进行了现场检查,
量。                                         于 2023 年 2 月完成检查工作,并出具了
                                             现场检查报告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国机重装未发生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该等情况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国机重装募集资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未发生募集资金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国机重装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
机构认为,国机重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
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国机重装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于宏刚                  张冠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