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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联证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0-2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保障
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关
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
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境内交易所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维
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担任公司监事应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的任职资格。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 2 名。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 2/3 以上监事会成
员表决通过。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连选可连任。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
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
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
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十一)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
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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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在行使其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
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

                             第一节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司股票上
市地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节会议的提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议案,并及时提交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主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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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监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四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在审议某议案时,提案人应对该议案作出说明,并有义务回答其他监事的
提问。

      第十六条 任何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均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撤回。提案人一旦将
撤回要求书送达会议主持人,对该议案即不再进行表决。除此情形外,任何议案均应按会议
议程的安排交付表决。

                                 第三节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召开,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送达全体监事及合规总监,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及合规总
监。合规总监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监事会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节会议的出席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
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
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和提
出议案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问题。

                                 第五节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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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
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监事会临时会议用通讯方式等
非现场方式进行召开的,需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六节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监
事会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 2/3 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会议出席情况;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依法保存。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
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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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简称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简称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
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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