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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证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连)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2-0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连)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
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的有关规定,本人
作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已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华英
证券担任国联集团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牵头主承销商
的议案》及有关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该关联(连)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
意见:
    1、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本人
提供了本次关(联)连交易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
通。该关联(连)交易已经获得了本人的事前认可,本人同
意该关联(连)交易。
    2、上述关联(连)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
则,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且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公司
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投行业务的发展,是属于正
常、必要的交易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该议案信息完整、资料齐备,同意按照关联交易的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

决策程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连)董事
应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