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证券:H股公告2020-12-19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 份 代 號 :01456)
公 告
訂立及重續持續關連交易框架協議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17年12月11日之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與國聯集團重續(i)證
券及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及(ii)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
鑒於現有的證券及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和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即將於
2020年12月31日屆滿,本公司於2020年12月18日與國聯集團訂立證券及金融框架協
議和重續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
證券及金融框架協議
主要條款
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訂約方: 本公司及國聯集團
期限: 證 券 及 金 融 框 架 協 議 有 效 期 為 三 年,自2021年1月1日 起 至
2023年12月31日 屆 滿,經 雙 方 同 意 並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的 前 提
下可以續期。
1
交易內容
1. 證券及金融服務
根 據 國 聯 集 團 要 求,本 集 團 為 國 聯 集 團 及 其 聯 繫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金 融 服 務,包
括:證券經紀(含席位租賃)服務、期貨IB服務、證券資產管理服務、代銷金融產
品 服 務、財 務 顧 問 服 務、承 銷 保 薦 服 務、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服 務 以 及 經 中 國 證 券 監
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務。
根據本集團要求,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為本集團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務,包括:
信 託 計 劃 管 理 服 務、期 貨 經 紀 服 務、期 貨 投 資 諮 詢 服 務、商 業 保 險 服 務 以 及 經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中 國 銀 行 保 險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批 准 的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2. 證券及金融產品
根 據 雙 方 要 求,本 集 團 與 國 聯 集 團 及 其 聯 繫 人 進 行 證 券 及 金 融 產 品 交 易,包
括:本集團在銀行間及交易所市場進行賣出回購交易;本集團認購國聯集團及
其聯繫人發行的信託計劃等產品;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認購本集團發行的收益
憑證、非公開發行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及質押式報價回購產品等。
定價基準
1. 證券及金融服務
(1) 根據證券及金融框架協議,本集團向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提供的相關證券
及 金 融 服 務 所 收 取 的 服 務 費 及 佣 金 將 按 照 適 用 法 律 法 規,並 參 考 當 時 市
價,經公平協商確定,不得低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為同類服務收取的價
格。
2
(i) 證券經紀服務
佣金參考(其中包括)適用於獨立第三方的佣金費率及經紀交易的估
計規模,經訂約方公平協商後釐定。
(ii) 期貨IB服務
期貨IB服務費乃經參考行業慣例、中國主要證券公司收益攤分比率及
經公平磋商後釐定。根據最近可得的市場資料,就期貨IB業務而言,
中 國 主 要 證 券 公 司 通 常 與 期 貨 交 易 商 按 一 定 比 例 劃 分 收 益。就 本 集
團與國聯期貨之間的期貨IB交易而言,收益攤分比率在現行市場收益
攤分比率範圍內且相較於市場慣例更有利於本集團的標準制定。
(iii) 證券資產管理服務
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服務費的定價政策而言,與國聯集團的認購價、
管理費及其他條款符合一般商業條款及本集團與獨立第三方投資者
訂 立 類 似 交 易 的 條 款。本 集 團 與 國 聯 集 團 的 交 易 費 比 率 介 於 市 場 上
類似交易之某個比率範圍內。此外,本集團將考慮如資產或業務的基
本狀況等因素以釐定管理費。
就 與 國 聯 集 團 的 定 向 資 產 管 理 計 劃 服 務 費 的 定 價 政 策 而 言,由 於 各
項 交 易 的 目 標 資 產 不 同,且 其 條 件 各 異,因 此 難 以 設 定 標 準 費 用 比
率。然而,本集團根據市場上具有類似目標資產或類似狀況的類似交
易的價格釐定管理費。此外,本集團亦將考慮本集團與獨立第三方於
類 似 交 易 的 過 往 管 理 費,以 確 保 本 集 團 與 國 聯 集 團 之 間 的 價 格 不 低
於本集團所得。
3
(iv) 代銷金融產品服務
就代銷金融產品而言,由於不同產品的風險因素各異,風險較高的產
品收取較高的代理銷售費用。市場上並無具體標準價格佣金率,故本
集團與國聯信託的代理銷售交易價格乃根據公平交易原則並參照具
體產品的市場價格及行業慣例釐定。
(v) 財務顧問服務
由 於 財 務 顧 問 服 務 高 度 個 性 化,不 同 交 易 的 目 標 業 務 規 模 及 條 件 各
異,且不同對手議價能力不同,故難以制定標準價格或費用比率。然
而,本 集 團 將 參 照 第 三 方 數 據 庫 可 公 開 查 閱 的 類 似 交 易 價 格 及 本 集
團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的 類 似 過 往 交 易 的 價 格,以 確 保 服 務 費 不 低 於 本 集
團所得。
(vi) 承銷保薦服務
證 券 承 銷 和 保 薦 服 務 市 場 競 爭 激 烈,整 個 市 場 的 佣 金 費 率 及 收 費 普
遍透明和標準化。服務費須參考(其中包括)現行市價、擬募集資金總
額 及 本 集 團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提 供 類 似 服 務 而 收 取 的 費 率,經 公 平 協 商
後釐定。
(vii) 證券投資諮詢服務
該等服務費參照類似類型及規模的交易的現行市場費率經公平協商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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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證券及金融框架協議,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向本集團提供的相關證券
及 金 融 服 務 所 收 取 的 服 務 費 及 佣 金 將 按 照 適 用 法 律 法 規,並 參 考 當 時 市
價,經公平協商確定,不得高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為同類服務支付的價
格。
(i) 信託計劃管理服務
信託計劃管理服務的價格乃參照市場上類似信託計劃管理服務及本
集團與國聯信託經公平磋商而釐定。於磋商時,本集團將參照獨立第
三 方 於 本 集 團 過 往 類 似 交 易 中 收 取 的 管 理 費 比 率,以 確 保 國 聯 信 託
收取的管理費不高於甚至低於本集團支付予第三方的管理費。
(ii) 期貨經紀服務
佣金參考(其中包括)適用於獨立第三方的佣金費率及經紀交易的估
計規模,經訂約方公平協商後釐定。
(iii) 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期 貨 投 資 諮 詢 服 務 費 乃 經 參 考 行 業 平 均 收 費 水 準,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就本公司與國聯期貨之間的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而言,投資諮詢服
務費收費標準接近市場平均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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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商業保險服務
商業保險服務定價原則依據本集團所處行業類別、被保險人數、被保
險人平均年齡、被保險人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以及保額需求等因素,並
根據國聯人壽核保規則以及既往保費測算經驗,綜合確定服務價格。
2. 證券及金融產品
(1) 根據證券及金融框架協議,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認購本集團發行的相關證
券及金融產品,將以該類型證券和金融產品當時適用的市場價格或市場費
率經雙方公平協商進行。
(i) 在銀行間及交易所市場進行賣出回購交易
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及中國交易所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價格分別
根 據 中 國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及 中 國 交 易 所 債 券 市 場 的 報 價 釐 定;該 等
報價注意參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佈的對相關證券及
金 融 產 品 的 估 值,以 及 中 國 外 匯 交 易 中 心 暨 全 國 銀 行 間 同 業 拆 借 中
心發佈的收益率曲線及成交行情而確定。
(ii) 收益憑證及非公開發行債券等產品
本集團根據資金需求發行收益憑證、非公開債券等產品。本集團發行
的收益憑證及非公開債券的價格乃基於市場上可比同類產品的價格
釐定。其中,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認購現有本集團發行的收益憑證及
非公開發行債券乃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且本集團並無提供抵押,故
該 等 交 易 屬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獲 豁 免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如 涉 及 需 要 本 集
團提供抵押的,則無法獲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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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資產支持證券
由於各項產品的目標資產不同,且其收益權、風險等條件各異,因此
難 以 設 定 標 準 費 用 比 率。本 集 團 根 據 市 場 上 具 有 類 似 目 標 資 產 或 類
似 交 易 的 價 格 釐 定 費 用,確 保 國 聯 集 團 及 其 聯 繫 人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就
同類產品所能獲得的收益一致。
(iv) 質押式報價回購
本 集 團 根 據 市 場 上 具 有 類 似 目 標 資 產 或 類 似 交 易 的 價 格 釐 定 費 用,
確保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與獨立第三方就同類產品所能獲得的收益
一致。
(2) 根據證券及金融框架協議,本集團認購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發行的相關證
券及金融產品,將以該類型證券和金融產品當時適用的市場價格或市場費
率經雙方公平協商進行。
(i) 信託計劃等產品
認 購 價 與 其 他 投 資 者 認 購 時 的 認 購 價 相 同。該 認 購 價 由 推 出 金 融 產
品 的 金 融 機 構 經 考 慮 所 投 資 資 產 ╱ 業 務 基 本 情 況 後 釐 定。本 集 團 認
購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發行的信託計劃將參考當時市場上類似信託
計劃的預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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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金額、擬定年度上限及擬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1. 證券及金融服務
歷史金額
下表載列證券及金融服務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止三個年度的建議年度
上限:
證券及金融服務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2018 2019 2020
本集團獲得收入 30.28 35.02 39.86
包括證券經紀及期貨IB服務、資產
管理服務、代銷金融產品服務、財
務顧問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
的其他金融服務
本集團產生開支 10.40 15.10 19.80
包括信託計劃管理服務以及經中國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
其他金融服務
8
下 表 載 列 證 券 及 金 融 服 務 截 至2018年、2019年 及2020年 止 三 個 年 度 的 歷 史 金
額:
截至
9月30日止
證券及金融服務 截至12月31日止之歷史金額 之歷史金額
(人民幣
(人民幣百萬元) 百萬元)
2018 2019 2020
本集團獲得收入 15.86 9.29 7.46
包括證券經紀及期貨IB服務、資產
管理服務、代銷金融產品服務、財
務顧問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
的其他金融服務
本集團產生開支 2.19 1.68 0.83
包括信託計劃管理服務以及經中國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
其他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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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證券及金融服務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止三個年度的建議年度
上限:
證券及金融服務 截至12月31日止之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2021 2022 2023
本集團獲得收入 68.26 74.63 80.03
包括證券經紀(含席位租賃)服務、
期貨IB服務、證券資產管理服務、
代銷金融產品服務、財務顧問服
務、承銷保薦服務、證券投資諮詢
服務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
會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務
本集團產生開支 6.99 7.21 7.43
包括信託計劃管理服務、期貨經紀
服務、期貨投資諮詢服務、商業保
險服務以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
委員會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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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1. 設定上述本集團為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提供證券及金融服務的建議年度
上限時,本集團參考相關交易的歷史數據及以下主要因素釐定:
(1) 新增承銷保薦、證券投資諮詢服務。基於本集團曾為國聯集團、江蘇
資產提供債券承銷服務,為江蘇資產、國聯產投提供投資諮詢服務,
且 預 計 未 來 仍 將 為 國 聯 集 團 及 其 聯 繫 人 提 供 承 銷 保 薦 服 務、證 券 投
資諮詢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
(2) 國 聯 集 團 及 其 聯 繫 人 存 續 的 委 託 資 產 管 理 規 模 將 產 生 的 收 入,以 及
本集團計劃與國聯信託開展的資產支持證券項目合作將產生的收入。
(3) 本 集 團 在 香 港 設 立 的 附 屬 公 司 在 取 得 金 融 牌 照 後,可 能 為 國 聯 集 團
及其聯繫人提供若干境外證券服務。
2. 設定上述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為本集團提供證券及金融服務的建議年度
上限時,本集團參考相關交易的歷史數據及以下主要因素釐定:
(1) 在 資 產 管 理 去 通 道 的 背 景 下,本 集 團 預 計 減 少 信 託 計 劃 管 理 服 務 開
支。
(2) 隨 著 本 公 司 淨 資 產 規 模 增 長,以 及 本 公 司 新 設 立 了 股 權 衍 生 品 業 務
部、固定收益部,未來期貨交易規模將有所提高,相應會增加期貨服
務相關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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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0年9月,國聯集團持有國聯人壽股權比例增加至30%,國聯人壽成
為 國 聯 集 團 的 聯 繫 人,其 為 本 集 團 員 工 提 供 商 業 保 險 服 務 構 成 關 連
交易,商業保險服務費預計會隨本集團員工人數的增加而增長。
2. 證券及金融產品
擬定年度上限
(1) 證券及金融產品(賣出回購及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除外)
下 表 載 列 證 券 及 金 融 產 品(賣 出 回 購 及 質 押 式 報 價 回 購 交 易 除 外)截 至
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止三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12月31日止之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2021 2022 2023
本集團與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
發生證券及金融產品交易
產生的資金流入總額(扣除
賣出回購交易金額及質押式
報價回購交易金額) 330 330 330
本集團與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
發生證券及金融產品交易
產生的資金流出總額 315 315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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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證券及金融產品(僅賣出回購及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
下表載列賣出回購及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止
三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12月31日止之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2021 2022 2023
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與本集
團發生賣出回購及質押式報
價回購交易的每日最高結餘
(包括利息)註 525 525 525
註: 賣 出 回 購 及 質 押 式 報 價 回 購 交 易 相 當 於 財 務 資 助,且 已 就 該 財 務 資 助 提 供 抵 押
品,故該等交易構成上市規則項下的非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擬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設定上述證券及金融產品的建議年度上限時,本集團參考以下主要因素釐定:
1. 中國債券市場的債券發行規模持續增長,新證券及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國
聯集團及其聯繫人存在一定的理財需求,預計將根據情況對本集團發行的
金融產品進行投資,以利用本集團在研發及管理金融產品方面的專業知識
和經驗來獲得穩定回報。本集團也可能投資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的理財產
品以期獲得穩定收益。
2. 本集團正處於快速發展階段,對資金的需求進一步提升,通過正回購及質
押式報價回購業務滿足短期的資金需求,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來滿足中
長期的資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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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證券及金融框架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上述持續關連交易已經並將於本集團日常業務過程中按照正常商務條款進行。鑒於
本集團與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的過往長期合作關係,該等交易已為並將繼續為本集
團的整體業務營運及業務增長提供便利。同時,此等交易將通過整合本集團與國聯
集團及其聯繫人的優勢資源,從而降低本集團的營運成本及一般開支,為本集團提
供 額 外 收 入 來 源,進 一 步 提 升 本 集 團 的 盈 利 能 力 及 在 證 券 行 業 的 地 位。此 外,根 據
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對本集團運營的認知,其能夠向本集團提供較獨立第三方而言
更合適及有效的服務。
董事意見
董 事(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認 為,證 券 及 金 融 框 架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持 續 關
連交易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協議條款及年度上限
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由於本公司董事華偉榮先生、姚志勇先
生、周衛平先生分別擔任國聯集團總裁、國聯集團副總裁、國聯信託董事長,故上述
董事已就批准證券及金融框架協議及其年度上限之董事會議案迴避表決。除上述披
露外,概無董事就批准證券及金融框架協議及其年度上限之董事會議案放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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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
主要條款
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訂約方: 本公司及國聯集團
期限: 物業租賃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有效期為三年,自2021年1月
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屆滿,經雙方同意並符合上市規則
的前提下可以續期。
交易內容
本集團自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租入若干物業作辦公及╱或業務用途,亦委聘國
聯集團之聯繫人提供與本集團所佔用物業有關之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本
集團提供設備租賃、物業管理、安保及花卉租賃等服務。
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自本集團租入若干物業作辦公及╱或業務用途。
定價基準
根據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雙方租賃物業的租金參考與相關租賃物業具
類似地段及規模之物業的現行市場租金水平,並經雙方公平協商確定。本集團收取
的租金不得低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收取的租金,本集團支付的租金不得高於本集
團向獨立第三方支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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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相關服務的費用將參考本集團就類似服務向
獨立第三方所支付的費用,經雙方公平協商確定,不得高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為
同類服務支付的價格。
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作為承租人租賃物業的會計處理
根據適用於本集團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租金屬資本性質,將於租賃開始當日確認
為本集團的資產。適用於本集團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包括於2019年1月1月生效的國
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
則第16號及於本集團綜合財務狀況表中,本集團作為承租人須確認租賃為使用權資
產(表示其有權使用相關租賃資產)及租賃負債(表示其有責任支付租賃款項)。租賃
產生的資產及負債初始按現值計量,並以增量借款利率作為貼現率,將租賃項下的
不可撤銷租賃付款貼現計算。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及於本集團綜合全面收
益表中,本公司將確認(i)使用權資產使用年限內的折舊費用,及(ii)租賃負債於租期
的攤銷利息開支。
歷史金額、擬定年度上限及擬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歷史金額
下表載列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止三個年度
的建議年度上限:
物業租賃及相關服務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2018 2019 2020
本集團獲得收入
包括出租物業取得收入 5.00 5.00 5.00
本集團產生開支
包括租賃物業產生的支出、
相關服務的費用支出 32.10 32.10 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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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載列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止三個年度
的歷史金額:
截至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之 9月30日止之
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 歷史金額 歷史金額
(人民幣
(人民幣百萬元) 百萬元)
2018 2019 2020
本集團獲得收入
包括出租物業取得收入 1.13 1.10 0.89
本集團產生開支
包括租賃物業產生的支出註、
相關服務的費用支出 15.97 18.58 14.04
註: 本集團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物業實際發生金額包括租金支出
(含租賃負債利息支出)和相關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費。2019年度、2020年1-9月相關使用權資產
的折舊費合計分別為人民幣11.48百萬元、人民幣9.11百萬元。
擬定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止三個年度
的建議年度上限:
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2021 2022 2023
本集團獲得收入
包括出租物業取得收入 3.00 3.00 3.00
本集團產生開支
包括租賃物業產生的支出註、
相關服務的費用支出 33.70 33.70 33.70
註: 租賃物業支出包括租金支出(含租賃負債利息支出)和相關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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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設定上述年度上限時,本集團參考相關交易的歷史數據以及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並
考慮以下因素:所在城市及地區類似物業的現行市場租金水平、本集團於日後向國
聯集團承租物業的預期需求、國聯集團於日後向本集團承租物業的預期需求,以及
預計日後市場租金、物業相關費用上漲的空間。
重續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就物業租賃交易而言,本集團認為利用國聯集團及其聯繫人的閒置物業擴大辦公室
有利於本集團的業務擴張,而且不會導致本集團產生巨額投資成本,符合本公司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同 時,本 集 團 認 為 國 聯 集 團 及 其 聯 繫 人 租 賃 本 集 團 之 閒 置 物 業,
有 利 於 本 集 團 閒 置 資 產 的 利 用 和 整 合,提 高 本 集 團 效 益。此 外,鑒 於 本 集 團 與 國 聯
集 團 的 過 往 合 作 關 係,由 國 聯 集 團 及 其 聯 繫 人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物 業 服 務 更 為 便 利 有
效。
董事意見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
之持續關連交易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協議條件和
年度上限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由於本公司董事華偉榮先生、
姚 志 勇 先 生、周 衛 平 先 生 分 別 擔 任 國 聯 集 團 總 裁、國 聯 集 團 副 總 裁、國 聯 信 託 董 事
長,故上述董事已就批准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及其年度上限之董事會議
案迴避表決。除上述披露外,概無董事就批准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及其
年度上限之董事會議案放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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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審批及內控程序
本集團已採納一系列內部定價審批及內控程序,其中主要包括:
(1) 本公司已設立監管系統,擁有詳細的本公司關連人士清單。倘任何交易涉及本
公司關連人士,則有關交易將及時被匯報至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且僅能在董
事 會 辦 公 室 批 准 及 核 實 的 情 況 下,方 能 繼 續。這 樣,董 事 會 辦 公 室 可 追 蹤 各 關
連交易之數額並確保不會超出年度上限。因此,監管系統將及時就證券及金融
框架協議及物業租賃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向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報告,以便本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能夠嚴格控制年度上限餘額,確保不會超過年度上限;
(2) 負責特定交易之部門將收集市價。有關市價包括:(i)市場上類似交易之價格;
(ii)本公司過往類似交易之定價;及(iii)就物業租賃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類似
市場交易或獨立第三方物業估值師之定價。本公司將參照有關市價釐定證券及
金融框架協議及物業租賃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交易價格;
(3) 本公司已建立起不同證券及金融產品交易管理之內部指導方針及政策,以及批
准及監督有關交易之內部程序及體系。有關政策及指導方針載有就交易前定價
詢問、適合利率之要求、價格釐定之程序、核准機構及程序、記錄保持、對不同
交易及業務之監督及審閱程序;
(4) 所有持續關連交易皆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每年進行審閱及核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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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公司稽核審計部負責對重大關連交易進行逐筆審計,確保審計報告信息的真
實、準確和完整,並將審計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國聯集團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57.87%的現有已發行股本,為本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 並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因 此,證 券 及 金 融 框 架 協 議、物 業 租 賃 以
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項下之關連交
易。
由於證券及金融框架協議,以及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2021年度、2022年
度和2023年度上限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大於0.1%但低於5%,故證券及金融框
架協議、物業租賃以及相關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章項下之申報、公告和年度審閱的規定,但獲豁免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有關本集團及國聯集團之資料
本 集 團 從 事 以 下 業 務:證 券 經 紀,證 券 投 資 諮 詢,與 證 券 交 易、證 券 投 資 活 動 有 關
的財務顧問,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基金代銷,融資融券業務,為期貨
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股票和債券的承銷與保薦及投資管理
等。
國聯集團乃一家在中國成立的國有獨資企業集團。國聯集團主要從事國有資產經營
和資本運作,以及代理投資、投資諮詢和投資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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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國 聯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H股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A股 於 上 海 證 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相同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相同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期貨IB 」 指 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國聯期貨」 指 國 聯 期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股 份
有限公司,國聯集團為其控股股東
「國聯集團」 指 無錫市國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
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
「國聯產投」 指 無 錫 國 聯 產 業 投 資 有 限 公 司,國 聯 集 團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有其100%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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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聯人壽」 指 國 聯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國 聯 集 團 直 接 持 有 其
30%的股權
「國聯信託」 指 國 聯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國 聯 集 團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有 其
91.87%的股份,其直接持有本公司16.41%的股份
「 H股」 指 本 公 司 發 行 的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1.00元 的 境 外 上 市 外 資
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蘇資產」 指 江 蘇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一 家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為 國 聯 集 團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有90%股 權 的 附 屬 公
司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
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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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百分比」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姚志勇
中國江蘇省無錫市
2020年12月18日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葛 小 波 先 生;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姚 志 勇 先
生、華偉榮先生、周衛平先生、劉海林先生及張偉剛先生;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為盧遠矚先生、吳星宇先生及朱賀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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