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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证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连交易的独立意见2020-12-1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连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的有关规定,本人作
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国联集团签署持续性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并确定年
度上限的议案》及有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该关联/连交易
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连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各类关联/连交易为公司、无锡市国联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的定义)的日常经营业务,定价原则和交易原则公平合理,且按一般商业条款
订立,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连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