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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联证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6月修订)2021-06-1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报送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内

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任何

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1
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

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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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或者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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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和报送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将登记表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总部各部门及

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和

进展告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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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

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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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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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

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涉及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

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和义务,并应签署相关保密承诺书,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司证券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活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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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

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根据公司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或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券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的相关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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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国联证发〔2020〕

3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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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亲属
                                                       证件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   备
姓名/名称     知情人身份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   关系                                    登记时间
                                                       类型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人     注
                                                                                           名称




                                                                           10
填报说明: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2.知情人身份包括:(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3)公司实际控制人;(4)公司控股股东
董监高;(5)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6)公司董监高之直系亲属;(7)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8)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9)中介机构;(10)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11)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之直系亲属;
(12)交易对手方(或收购人);(13)交易对手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14)交易对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监高之直系亲属;(15)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16)其他股东董监高;(17)其他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18)其他。
3.证件类型包括:境内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境外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警官证、通行证、护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其
它。
4.知情日期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5.亲属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6.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7.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8.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9.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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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国联证券                                         公司代码:601456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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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人于 (时间)      在 (地点)   因 (知悉方式)

知悉公司如下信息:




    上述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即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人承诺,已认真学习并将严格遵守《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于执业过程中

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本人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

内幕交易谋取私利;本人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

该内幕信息涉及的股票。




承诺人:

公司/部门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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