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证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0-19
证券代码:601456 证券简称:国联证券 公告编号:2021-050 号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86 号)的核准,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或“公司”)向 23 名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 453,654,168 股,发行价格为 11.2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5,089,999,764.9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4,982,988,193.57 元。
2021 年 9 月 23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
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1)第 0049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
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在相关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与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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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行 账户号 存储金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
32050161410100001193 1,250,000,000.00
城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营业部 29010188000274092 75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营业部 510902020510775 1,023,962,029.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营业部 408410100100591665 1,000,000,000.0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3301040160016589973 1,000,000,000.00
注
合计 - 5,023,962,029.12
注:合计金额包括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中信建投、相关银行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公司和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相关银
行应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陆、徐小新可以随时到相关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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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相关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邮件方
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相关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
书面通知公司和相关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8、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相关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相关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
一致终止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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