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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联证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1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
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
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遵循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司董事会授

权经营管理层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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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
报告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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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
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总经理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总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每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报申请表;

    (二)根据资金使用用途由资金运营部或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三)总经理审批;

    (四)根据资金使用用途由运营管理总部或财务会计部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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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境内上市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

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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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

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
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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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
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
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

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境内上
市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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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
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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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
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境内上市证券交易
所提交,同时在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八条   资金运营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稽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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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
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
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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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募集

资金使用和管理。如有违反本办法情形发生的,视具体情况参照公司《违规处罚及合规

问责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进行问责、惩处。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报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

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于其违反本办法使用募集资金的,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国联证发〔2020〕3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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