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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证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吴星宇、朱贺华、高伟)2022-09-29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吴星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
    (五)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持有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证书,且在财务管理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
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星宇
                                     2022 年 9 月 28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朱贺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
    (五)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贺华
                                     2022 年 9 月 28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高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提名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
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将积
极报名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
    (五)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伟
                                     202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