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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新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0-02-20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新苏

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的备案工作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及股东

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由公司或其控

股子公司举办或投资控股的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明确内幕

信息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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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兼并收购的有关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4、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公司回购股份计划、股权激励方案;

    6、发行新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

    7、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8、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

    9、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10、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1、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业绩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定期披露的经

营信息;

    1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1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的公司、公司或控股公司举办或投资控股的学校等民办非企业

单位及其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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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6、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

    7、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各相关部门及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

定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提出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意向、拟参与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关方

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

    参与筹划的相关各方、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按照公司内控制度规定或

者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应与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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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提示函》、《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按照第四章的要求进行登记,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参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和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

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

向公司证券部报送及备案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参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在上述重大事项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填写登记及管理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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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接洽的掌握

敏感信息的公司总部部门,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及时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掌握敏感信息的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日

常工作中需留意第四条所涉及重大事件,并应在事项发生或筹划过程中,及时做

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均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事项的,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

应当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负责人报送。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

织汇总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落实知情人档案台账及存档工作,并及

时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或者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以及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公司董事会

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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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

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

提请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

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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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中新集团   股票代码:601512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内 幕 信 息 内幕信息所处 登 记 时 登 记
       人姓名          码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间       人
                                                              注2          注3         注4                    注5
任何因填写、汇总、传递、报送本表而获悉相关内幕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所知悉的相关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相关信息,除非其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造成的后果,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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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中新集团   股票代码:601512
 关键时点    内幕信息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筹划决策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签名   登记时间登记人    登记人
             所处阶段                      人员姓名




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报送人签名: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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