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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新集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02-20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系统)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
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
统。
    第三条 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
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
照本细则的规定,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1-
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八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
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
五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细
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
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
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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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
交易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
录上交所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
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
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
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
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
-15:00。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
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
登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
票。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3-
    第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
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的数量总和。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
对或弃权意见。但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
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
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
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
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
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
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
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
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
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4-
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
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
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
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
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
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应当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
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
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
息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
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
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
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
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
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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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
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
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
规定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
息公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
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
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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