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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16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新苏州工

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作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本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

和表决程序相关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预案尚需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综上,我们同意中新集团 2019 年度分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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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公司对于 2020 年度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需要,并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议案在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前已经

我们事先认可,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

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安永华明)为公司上市审计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上市后对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议的要求。为保持公司财

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安永华明担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议案在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前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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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事先认可,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议案尚需报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

    综上,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支付计划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支付计划符

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支付计划。

    上述薪酬及支付计划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支付计

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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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美凤             杨海坤               刘纪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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