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苏州资管在苏州基 金中的财产份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受让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资管”)在苏州市创新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基金”)中的财产份额额暨 关联交易事宜,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受让苏州资管在苏州基金中的财产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 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交易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 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签署: 陈美凤 贝政新 刘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