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资苏州元禾璞华 智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参与投资苏州元禾璞华智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标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与投资标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交易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 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签署: 陈美凤 贝政新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