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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新集团: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1-12-24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以及上交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的,由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
审慎判断后予以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与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
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拟披露信息存在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的,生成或者持有该信息
的公司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部,
并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
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二)公司证券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导证券部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拟披露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导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相关内幕知情人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管。

    第十条 需要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2-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部门、
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告知公司证券部,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与豁免情形作暂缓与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业务指引》和本制
度规定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新苏
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
附件一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     □暂缓
                                    型                     □豁免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
暂 缓 或 豁 免 □是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 □是
事 项 知 情 人 □否                 书面保密承诺       □否
登记表

申请部门负
责人确认签
字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意见
附件二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            知悉暂缓或豁免 暂缓或豁免信
       知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 职务/ 身份证            知悉信息时                             登记 登记人
  序号                                                        事项信息所                事项方         息内容
           名称        /部门    司的关系(注 1) 岗位    号码                间                                 时间 (注 4)
                                                                处阶段                  (注 2)     (注 3)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
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所获知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                   )作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
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集团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