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新集团:中新集团会计政策变更公告2022-04-16  

                        证券代码:601512          证券简称:中新集团           公告编号:2022-01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本
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修订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
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他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财政部 2021 年 1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
的通知》(财会[2021]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4 号”),规定关于社会资本方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及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
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3、财政部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将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
会计处理。
    (二)变更日期
    1、公司按照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
    2、解释 14 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依据要求,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根
据准则解释 14 号进行调整。
    3、公司按照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解释 15 号。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租赁准则、解释 14 号和解释 15 号的相
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
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
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
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
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
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
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
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
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新租赁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
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
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5、执行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本公司首次执行日之前的租赁资产均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或将于 12
个月内完成的经营租赁,本公司采用简化处理,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执行新租赁准则对 2021 年 1 月 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无
影响。


       (二)解释 14 号的主要内容
    解释 14 号主要明确了有关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1、明确所适用的 PPP 项目合同的定义及合同特征。即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
方依法依规就 PPP 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和
“双控制”。
    2、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 PPP 项目
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
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 PPP 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下述第 4 项中确
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
予以资本化,并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对于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
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
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
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
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
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
资本方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
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5、为使 PPP 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
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
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
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目合同,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
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
用本解释。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
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6、执行解释 14 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执行解释 14 号对 2021 年 1 月 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影响数

长期应收款            337,505,480.72      188,698,371.36     -148,807,109.36

合同资产              379,624,717.54      528,431,826.90     148,807,109.36

合计                  717,130,198.26      717,130,198.26                   -



    执行解释 14 号对 2021 年 1 月 1 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无影响。
    (三)解释 15 号的主要内容
    解释 15 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
成本或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
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
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
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
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