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资苏州工业园区新建 元四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投资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四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标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宜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我们认为,公司参与投资标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交易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 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 陈美凤 贝政新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