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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股份:东风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04-15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分、子公司管理制度》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制度正文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预期出现、即将发生本制度规
定的重要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当及时将相关重大
信息进行内部报送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
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公司所属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人,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为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或经公司委派的最高级别职
务人员为该主体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应对重大信息实施合规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或经公司委派的最高级别职
务人员应指定该主体具体承担报告义务的报告人,负责和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之间的信息
报送工作,关注并搜集所在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发生的重大信息,并按要求及时填
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上报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应为报告人履行本制度项下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并有责任支持、配合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的填报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
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及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
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包括放弃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购买、出售行为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此处财务资助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将自有的货币资金或其他形
式的资产以一定的方式或条件提供给其他主体的行为,且所收取的使用费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获得政府补助;
   (三)签订重大合同;
   (四)拟签订框架合作协议;
   (五)与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六)业绩相关事项;
   (七)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
   (八)涉及债券市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除外)融资事项;
   (九)其他拟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各子公司、分
公司召开其自身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不属于以上事项,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各子公司、分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等工商登记基本
信息发生变更;
   (十一)各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
等发生变动;
   (十二)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被当地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十三)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通知;
   (十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经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主要经营业务完成
情况及经营分析、重要项目/事项进展情况、投标及中标情况、利润分配情况、重大合
同与交易情况、诉讼/仲裁事项、债权债务履行情况、知识产权、员工人数、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获得资质/认证/荣誉、被当地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
录、收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


                           第三章    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
   第十六条     发生第十条所述交易事项时,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标准
   第十七条     在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第十八条     属于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当每月填报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手册,报送累计发生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项目的金额,并明确累计金额是否达
到或超过已申请额度的70%。
   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一)与现有关联方发生的未申请年度限额的关联交易;
   (二)存在新增的关联方。
   发生上述两项情况的,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持续追踪相关主体后续的关联交易实施
情况。
   第十九条     发生非日常关联交易的,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指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一)单笔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
   (二)单笔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
   (三)未达到第(一)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如案件本
身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没有达到上述三项填报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每月汇总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手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获得政府补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情形,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一)单笔获得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达到 1,000 万元;
   (二)单笔获得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达到 100 万元。
   没有达到上述两项填报标准的获得政府补助事项,应当每月汇总填报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手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签订重大合同”指,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签订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填报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一)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没有达到上述填报标准的签订合同事项,应当每月汇总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四)项所称“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一)与交易对方经初步磋商,在对合作方式、领域达成初步意向,但未明确具体
权利义务、分配方案、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项的情况下,签订的基础性协议、备忘
录等文件;
   (二)签订的相关框架协议可能会引发市场传闻或媒体报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与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一)募集资金账户设立;
   (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其归还;
   (四)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包括募投项目发生变更、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募投项目付款方式等);
   (六)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七)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的使用;
   (八)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的使用;
   (九)募集资金专户被冻结或募集资金被强制划转;
   (十)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募投项目进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六)项所称“涉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
测事项”是指年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业绩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在年度或者半年度结
束后 15 日内、第三季度结束后的 7 日内,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七)项所称“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主要包
括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一)与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
金(包括没有备案的基金);
   (二)上市公司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
   (三)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签订业务咨询、财务顾问或市值管理服务等合作协议;
   (四)拟设立的每一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并完成备案登记或募集失败;
   (五)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
   (六)投资基金进行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购事项;
   (七)其他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
   上述情形发生后续重大进展的也应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八)项所称“涉及债券市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除外)融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一)将要进行债券市场相关融资事项时;
   (二)收到相关债券获得监管机构注册批准时;
   (三)正式发行相关债券进行融资时;
   (四)相关债券付息时,应在兑付前 5 个工作日填报;
   (五)相关债券回售时,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填报;
   (六)相关债券到期兑付时,应在兑付日前 10 个工作日填报。


                 第六章   重大风险事项和重大变更事项的报告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相关事项中“重大”的比照标准为,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一)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事项涉及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事项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事项(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事项(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时点,包括下列情况:
    (一)对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报
告人应当在公司决定推进该重大交易的 24 小时内或重大事项发生后 24 小时内,填报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分册,报告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二)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时,
应当在事项发生的 24 小时内再次履行报告义务:
    (1)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2)所在部门或单位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或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情况;
    (4)重大事件付款完成或者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时;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交付完成或逾期交付或过户时;
    (6)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每隔三十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7)根据审慎判断的原则,其他可能对事项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更情况。
    (三)涉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子公司报告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将相关预计信息报送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涉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
相关报告人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人报告重大信息可在第一时间通过
微信、电话或邮件方式告知,并在 24 小时内完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的填写报送义
务,报送时应附上重大信息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等相关附件。
   第三十一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对于收到的相关信息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管理档案,
整理信息要点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安排对报送的
重大信息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人或其他重大信息报送相关人员
发生变更的,应当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第八章   报送责任及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人报送的信息质量,公司绩
效考核部门将在听取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意见的基础上,在该员工全年绩效
考核情况中给予相应的评分。
    对于在重大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优异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予以通报
表扬及或物质奖励。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
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予以惩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各知情人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各部
门、各子公司、分公司重大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实施保密,做好书
面记录,并提醒信息知情人注意保密事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经
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将拟披露内容报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确认。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十七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各
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和交流,以
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
责解释。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