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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风股份:东风股份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1-04-15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0 年,我们作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
风股份”)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治理中的作用,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并
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同时有效发挥各位独立董
事的专业性,加强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督与指导,与公司各个机构及部门保
持良好沟通,对公司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及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将 2020 年度(以下所称“报告期”亦指代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及工作履历
    1、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成员
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独立董事工作履历;
    公司独立董事张斌先生、曹从军女士及沈毅先生工作履历如下:
    张斌先生:1991 年至 1997 年任职江苏农学院担任教师职务;1998 年至 2005
年任职扬州大学担任会计学系办公室主任;2006 年至今任职扬州大学担任会计
学系主任。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
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扬州城乡生态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
    曹从军女士:1992 年 7 月至今任职西安理工大学,现担任西安理工大学印
刷包装与数字媒体学院书记兼常务副院长、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理事、中国印刷及
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理事、陕西省印刷技术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印刷技术协会数字
印刷分会中国数字印刷行业专家库专家、公司独立董事。
    沈毅先生:1999 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现任职于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同
时担任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汕头经济特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及其他多
家政府部门及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于 2020 年 5 月 4 日届满,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中提名张斌先生、曹从军女士、沈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审议,选举张斌先生、曹从军女士、沈毅先生
继续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至 2023 年 5 月 13 日。
    4、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后,独立董事张斌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
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独立董事曹从军女士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主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独立董事沈毅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主
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是否存在影响客观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均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
立董事以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任何
职务,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
客观独立性的关系,其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
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其担任独立董事并履行职责不存在影
响客观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公司 2020 年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和 9 次董事会,三位独立董事均出席了全
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未发生缺席会议的情形。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
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独立董事详细审阅会议材料,在对议案内容进
行充分的了解、讨论的基础上,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
事对董事会会议每项议案均投出赞同票,没有出现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
事认真履行职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
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并履行了相
应的审议程序,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
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
自筹资金情况的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编制要求,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的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业绩、
净现金流水平等相关情况,在满足公司长远发展资金需求的同时,确保公司股东
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使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的成果,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及股
东投资收益,有效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稳
定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
易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此次
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及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提名黄晓佳先生、王培玉先生、李治军
先生、谢名优先生、廖志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张
斌先生、曹从军女士、沈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
候选人任职资格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以及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合法
有效。
    根据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
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分别具备履行非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有关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或惩
戒。
    我们认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确定依据及决策
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向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年
度薪酬,是在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指标、工作量、地区收
入水平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历年收入水平综合衡量确定的,符合勤勉尽职的原
则。科学合理地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能够有效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有利于提升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
理水平,不存在违规发放或利益转移情况,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公司
的整体利益。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董事薪酬的议案》、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许可证,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期间,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出具的审计
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已对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同意《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8、关于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及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及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及商誉减值准备,系根
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事实清楚、依
据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决策程序符合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以及经营情况,没有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及商誉
减值准备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决定,并结合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广东凯文
印刷有限公司后经营范围的调整需要所做的相应修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
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法人治理。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聘任公司集团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
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王培玉先生担任公司集团总裁,聘任刘
伟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李治军先生担任公司集团财务总监,聘任谢名
优先生与刘飞先生担任公司集团副总裁,其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董事会会议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
况,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属于对目前岗位任职人
员的续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条件和能力。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集团总裁的议案》、《关
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
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条件。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
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编制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可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事项的独
立意见;
    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投资资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进一步
强化公司竞争优势,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
形。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
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的分析、相关
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做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
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8、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的适用性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
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
务业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
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和冲突,具备独立性。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实施必要的评估
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得出的资产评估价值
客观、公正反映了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具有合理
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评估事项中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所选聘评
估机构胜任所承担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独立、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
评估结论合理。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1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变更住所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系根据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
司广东凯文印刷有限公司的进展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相关安排所做的修
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变更住所及经营
范围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49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报告期内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953,280 张,每张面值
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95,328,000.00 元,期限 6
年,扣除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路演推
介费用、发行手续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6,833,560.11 元(含税)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8,494,439.89 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募集资
金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到位,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
以验证并出具苏亚验[2019]25 号《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
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 259,230,000.00 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
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核验,
并出具了《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情况的鉴证报告》(苏亚鉴[2020]2 号)。
    2020 年 1 月 16 日,公司实施了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同日,公司使用剩
余募集资金 33,372,752.00 元补充流动资金。
    至此,本次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孳生的利息
收入 41,452.06 元亦已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转入公司基本账户。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
已全部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五、对外担保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全
资、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损失的情况。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
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六、公司配合情况
    2020 年,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均保持良好的沟通,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员工均一如既往地配合我们的工作,积极提供履职所需的资料及信息,为我们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与协助,未发生阻碍、干预我们独立行使职权
的情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们通过线上、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出席公司董事会
并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独立、客观
地履行职责,审慎地作出决策判断。
    七、其他情况
    1、2020 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2020 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2020 年度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八、工作安排与展望
    2020 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职权范围内参与公司经
营决策,审慎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各位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促
进公司的整体规范运作。
    报告期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相
关调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为独立董事依法依规履职
提供了制度保障。
    随着公司向“大包装与大消费产业双轮驱动发展”战略转型的推进,经营事
务将更加多样化,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继续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与公司管
理层及员工保持良好沟通,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履职方式,加强对公司业务关
键环节的监督,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特长,为公
司发展提供相应的建议,在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环境的同时,实现公司的整体稳定
发展。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张   斌               曹从军                   沈   毅




                                                  202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