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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风股份:东风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1-11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60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1 号)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1,320,13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06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219,999,999.9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9,861,657.3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0,138,342.55 元。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汕头东风印刷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亚验[2021]29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

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和使用,并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分别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
        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专户用途                专户余额(元)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003020329200303852   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     301,161,031.62

       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                         改搬迁建设项目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33574935        东风股份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      67,442,200.00

       限公司汕头分行                             目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55916166910808     收购首键药包 75%股权项目;收购华   346,292,499.92

       司深圳分行                                 健药包 70%股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

            备注:上表中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汕头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不包含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户之《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3020329200303852,截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301,161,031.6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全资子公司湖南福瑞印刷有限公司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
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另外甲方以存单
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429,000,000.00 元。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超、李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 2 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 1 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之
《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3574935,截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67,442,2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另外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60,000,000.00 元。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超、李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 2 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 1 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之《三
方监管协议》;
    甲方: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16166910808,截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346,292,499.92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重庆首键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75%股权项目、收购常州

市华健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70%股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超、李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 2 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 1 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
头安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