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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15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孟超                      联系电话:021-20426486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威                      联系电话:021-20426486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
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股份”
“公司”或“发行人”)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东风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
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与公司已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并于该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3                                               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4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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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公告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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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大违法违规事项以及违背承诺的情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况。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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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的情况。
                                                经核查,在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司在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7                                              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司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符合相关规章制
       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进行了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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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报告。                                   进行了事前审阅或在得到公司通知后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第一时间安排审阅,并督促公司尽快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安排更正或补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合,并已根据持续督导机构的建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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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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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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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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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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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保荐机构在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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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17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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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东风
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
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东风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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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华泰联合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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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孟超                      李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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