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8-25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
规范运作,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
监事会成员 9 名,其中职工监事与外部监事均不得少于监事会成
员总数的 1/3。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工会提名,本行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或更换。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行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股东监
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
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提名,以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如需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则在核准任职
资格后履行职责。
本行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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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工作日,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年。监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 2/3 的监事会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
免。
第四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层成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行章程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提
起诉讼;
(八)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本行
情况等;
(九)对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十)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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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行承担;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或
职责。
第五条 除上述职责与职权外,监事会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
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
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
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第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
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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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
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
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5 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所需的会议材料等文件由监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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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准备并保管,其中需要由监事在开会前阅读的文件,由专人
或采取通讯方式同会议通知一并发送至各监事。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
议、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由监事长召集。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监事会会议通知和会
议资料送达所有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应在会议
召开前 5 个工作日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通知或者当面口头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
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
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
2/3。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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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将无权对决议事项行使权利,并不计入有效表决票。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 2/3 的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参加会议的监事必须
亲自签名,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
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项议案经过讨论后,提请与会监事进行
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的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与会监事
应当选择其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致使
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
不得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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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在通过正常渠道披露之前,参加
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否则当事人应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有关本行监事会决议的公告等其他信息披露事项由本行董
事会秘书根据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也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但应将议事过程做
成记录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安排人员对监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或其委托代理人和
记录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名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作为本行档案
按本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制定及修改,并报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本行章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
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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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行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本行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并自本行上
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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