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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2021-08-25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为了规范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股
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
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
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监管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二)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行监事和监事会;
    (四)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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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行总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支)行长、控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六)本行的主要股东;
    (七)本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前款机构和人员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公司重要信息,包
括财务状况、重大风险信息和公司治理信息等。前款所称“重要
信息”,是指如果发生遗漏或虚假陈述,将对信息使用者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监管机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该忠实诚信地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本行、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行章程等的要求,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行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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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本 行 应 当 披 露 的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和 中 期 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本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行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可以不经审计,但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
亏损;
       (二)根据监管机构所认定的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 在 每个会计年度 结 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
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
大事项等。
       公司治理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和主
                                      3
要营业场所、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法定代表人等内
容;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三)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
       (四)股东大会职责、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五)董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董事简历,包
括董事兼职情况;
       (六)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七)监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简历,包
括监事兼职情况;
       (八)外部监事工作情况;
       (九)高级管理层构成、职责、人员简历;
       (十)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十一)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第十二条   本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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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行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半年度及季度信息披露应当参考年度信息披露要求进
行披露。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本行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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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本行应当披露。本行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本行预计经营 业 绩发生亏损或 者 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本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行应当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 务 会计报告被出 具 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本行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本 行 证券及其衍生 品 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本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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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本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
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
行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本行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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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证券法》、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本行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本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并
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公司治理方面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编制临时信息
披露报告,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发
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一级分支机构;
    (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九)公司或者董事长、行长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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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十一)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本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本行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二十二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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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当关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本行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本行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本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
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及发布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行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定期报告: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方案,经董
事会秘书审查后报董事会审定;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方案,制定定期
报告编制计划,包括报告框架、部门分工、时间表、任务书等。
定期报告编制任务书以部门通知形式向各部门下达。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定期报告编制,通过咨询、访谈、研讨、
                               10
书面征询等方式向各部门了解有关细节,通报进展情况;
    (三)总行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任务书的要求,高质量组织完
成编制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供
的资料负责。
    各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咨询、访谈、研讨和书面
征询等工作,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对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报告完成后,交董事会秘书审定,送达各位董事;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本行财务相关的拟披露信息;
    (六)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和批准拟发布的信息披露材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监事会召开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过的定期报告,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说
明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本行按照下述程序编制临时报告:
    (一)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职责范围
内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
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当出现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
应报告事项时,有关人员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息
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
机构或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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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董事会秘书认为涉及重
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
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信息原则上
应以本行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如对外提供本行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因法律法规要求,需向外部
机构报送信息,报送单位按有关制度和授权报送;
       (二)总行各部门对口的政府部门、协会等各类外部机构提
出临时性信息要求,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拟订答复意见,由董事
会办公室初审(可要求其他部门予以协同配合),经董事会秘书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必 要审核程序后对外提
供;
       (三)总行各部门对口的政府部门、协会等各类外部机构提
出临时性信息要求,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信息的提供,报送时,应
在材料的显著位置标注“内部资料,未公开前予以保密”,提示
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义务,做好保密工作。同时,根据要求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四)对评级机构等外部机构提出的信息披露需求,应由相
对应的部门在编制完成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予以审核,
经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必要审核程序
后对外提供。
       第三十条   本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12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
料。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
管。
       第三十一条 本行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监管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二条 本行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行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行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三条 本行信息披露指定的报刊为上海证券报等符合
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
行应披露的信息可以放置在本行主要营业场所,或发布在本行网
站,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或网站。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
道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本行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本行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
                               13
    第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董事长是本
行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协调。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行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责任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本行与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
备和递交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其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监管机构;
    (三)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
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和董事,向投资者提供本行公开披露过的资
料,保证本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
事会及行长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
信息;
    (四)本行设立股东和监管机构的专用联系电话。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本行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
                             14
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 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
相关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在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
表本行向股东、媒体发布和披露本行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本行的财务,对董事、行长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行
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监管机构报告董事、行长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
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
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和盈亏情况,
保证这些报告内容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
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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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行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行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
东、监管机构、上级主管机关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
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对涉及信息披露的
相关工作加强管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运转有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
相关职责。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职权部门工
作人员对于信息披露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其在本行的履职情况
进行评价。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本行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    本行董事会应 对 未公开信息采 取 一定的保密措
施,必要的时候需签订保密协议。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制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时,本行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因本行内部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本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本行应按照有
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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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专设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必要专用联系方式,具体如下:
    董事会秘书电话:0575-84788306
    传真:0575-84788100
    本行官方网址:www.borf.cn
    电子邮箱:office@borf.cn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本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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