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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3-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86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子昊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6 室
                                                 联系方式:021-68828047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伟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6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绍兴
瑞 丰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21]1588 号)核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丰银
行”或“公司”)于 2021 年 6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935,492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8.12 元,募集资金总额 1,225,596,195.04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181,742,063.95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H10237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
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瑞丰银行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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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中信建投证券已与瑞丰银行签订保荐协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信建投证券与瑞丰银行保持密切的日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
                                           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瑞丰银行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当自发现
                                           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经核查,瑞丰银行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经核查,瑞丰银行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治理制度。
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经核查,瑞丰银行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经核查,瑞丰银行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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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了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确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认其合法合规性,详见“二、信息披露审
重大遗漏。                                      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保荐机构已事先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补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充更正,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对瑞丰银
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
                                                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详见“二、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经核查,2021 年瑞丰银行未发生该等情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上海证券
                                                况。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瑞丰银行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上 报 的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事 项 发 生 ( 截 至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2021 年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证券交易所报告。                                控制人)。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经核查,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瑞丰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银行不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中信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建投证券持续跟踪公共媒体关于瑞丰银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行的报道和传闻,及时、准确地督导瑞丰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银行开展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经核查,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瑞丰
交易所报告:                                    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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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中信建投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相关工作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
量。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经核查,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瑞丰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瑞丰银行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项。
                                             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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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瑞丰银行 2021 年持续督导期
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机构认为,瑞丰银行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
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瑞丰银行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子昊             周 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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