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
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对本行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行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同时结合了本行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
自身盈利水平等因素,兼顾了投资者分享本行经营成果、获取合理投资回报等要
求。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在本行 2021 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职业
操守和履职能力,所作出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本行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
映了本行的整体情况,较好地完成了本行委托的审计工作,能够公允地发表审计
专业意见。因此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本行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行对 2021 年度的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以及
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行编制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的独立
意见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本行根据年度经营目标,结
合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等
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
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部分关联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行预计的部分关联方 2022 年度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
常规业务。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
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行已建立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能够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优化,
执行有效,保证了本行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本行《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全面、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该报告。
七、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
格和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本行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本
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
本行就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
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措施,并由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以保证履行,保护了本
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本行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相关授权,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行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使
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行编制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合法、
合规、有效;本行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行编制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