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03-31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瑞丰银行业务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建
立统一的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和合作机制,提高对风险的控制能力
和水平,树立审慎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商业银行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特设董事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
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议本行风险管理、关
联交易、反洗钱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协调、监督对相关风险规
范的执行和落实,并对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责任认定,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由 3-7 名董事组成,由
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且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完
成基础性、辅助性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
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商业
银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
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二)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议确定关联方,接受一般关
联交易备案,审核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
风险;
(三)对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贷款、重大投
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管理层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监督和控制;
(六)审批管理层所制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可接受风险程度
及额度设置;
(七)听取反洗钱工作报告,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八)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协调监督对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会议决议
和风险管理规范、办法、标准等的遵守、落实情况。对违反会议
决议或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罚
2
决定意见。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七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热爱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
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从事金融工作及相关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具有丰富的
风险管理经验并熟悉相关业务制度;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担任风险管理负责人(含)以上职务;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补充和更
换由董事会核准聘任。
第九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七条、第
八条和第十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中成员由董事长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3
(一)获取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
(二)向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参加委员会会议并对会议审议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
(四)对委员会讨论、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等。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会议;
(二)按时提交对书面征询意见的反馈材料;
(三)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
(四)督促落实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项业务管理的规范、办
法、标准及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可接受本行授
信审查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的委
托,也可委托授信审查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内控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等进行相关课题研究。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
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分为正式会议与临时会议,正式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以书面、传真、电邮或
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提前三天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4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含)以上委员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的表决结果遵循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意见
为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有效决议。
第十八条 在不宜或不需召集会议的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
意,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委员征询对相关议案的
书面意见,进行书面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记录,经各位委员审核、签
名后,连同该审议项目资料一并入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形成的决
议有权提出异议并予以否决,并可要求委员会重新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行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未尽事宜或
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
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行董事会。
5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本行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