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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08-25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三农”服务能力,健全面向“三农”的公司

治理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商

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的通知》、《银行保险机

构公司治理准则》、本行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三

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并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本行三农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战

略与规划、评价与督促高级管理层的落实、以及审议三农金融服

务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成员由3-7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提名,由董事会讨论产生。

    第五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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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则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三农金融服务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审议三农金融服务业务的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三农金融服务业务风险战略规划和其他有关三农

金融服务业务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年度三农金融服务资源配置,协助董事会评价和

督促高级管理层实施三农金融服务业务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基

本管理制度;

    (五)定期对本行服务三农效果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出意

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不得对外直接行使职

权。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次董事会上报告上一年度

本行三农金融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三农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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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三农金融服务方面的议案、报告等

的草拟工作、三农金融服务业务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年度计

划、产品研发、客户营销、绩效考核、信息披露和会议组织等。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

期召开会议。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以书面、传真、电邮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需邀请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的客户代表参加,就三农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存在

问题和下步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的议项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三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

构和三农事业顾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五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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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指定的人

员保存。

    第十六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本行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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