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08-25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本行治理结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特设董事会提
名和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其
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
程序和标准,拟定董事(指在本行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
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成员由 3-7 名董事组成,由独立
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且委员会成员中独立
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中成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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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
则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
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五)审查本行董事及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六)负责对本行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承办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行使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和薪酬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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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
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
性或相反的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有义务向董事会陈述提出意见
和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接受董事会就意见和建议内容
与依据的询问。
第十一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出的本行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研究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积极与本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提出本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可在本行、股东以及人才市场中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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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和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
期召开会议。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
面、传真、电邮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的议项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行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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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各项基础性、辅助性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如
有必要,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制定的人员
保存。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本行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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