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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08-25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浙江

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服务

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

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本行特设

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消费

者权益保护(以下简称消保)工作的战略规划、监督实施和评估。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 3-7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任委

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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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消保工作战略和规划;

    (二)审议消保工作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年度消保工作资源配置,协助董事会评价和督促

高级管理层实施消保工作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其他有关消保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定期对本行消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

出意见和建议;

    (六)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

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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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消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并定期召开会议。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以书面、传真、电邮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的议项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行

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同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指

定的人员保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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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本行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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