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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08-25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

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

本行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

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审查本行内控

制度与对外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

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7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含)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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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

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

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

    (五)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本行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

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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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

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九)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

会议。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传

真、电邮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的议项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行其他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同意,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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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指定的人员保

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本行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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