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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银行: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3-03-25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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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债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关于融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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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拟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2)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4.68%、14.68%、16.54%;3)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
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7.5%、8.5%及 10.5%。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融资规模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
(2)结合资本补充相关指标情况、主要业务开展及所需资金情
况、资产负债情况及本次融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的匹配性等,
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2. 关于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关联方提供贷
款的贷款余额为 25.26 亿元、25.47 亿元、29.60 亿元、50.02 亿
元;2)关联方存款余额为 20.36 亿元、45.50 亿元、22.47 亿元、
58.10 亿元;3)发行人实施了审贷分离、前中后台分离制度,防
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
    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
贷款的规定;(2)向关联方贷款的具体情况,包括提供贷款的
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贷款类别、贷款利率及贷款条件是否优
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联方存款的具体情况,存款余
额和利息支出的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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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不良贷款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根据还款情况对个人贷款进行五
级分类;2)发行人将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确认为不
良贷款;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1.35%、
1.32%、1.25%、1.15%;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次级类贷款迁
徙率为 63.35%、61.56%、75.95%、86.23%。
    请发行人说明:(1)贷款五级分类中,各类别贷款的划分
依据及具体比例,划分为不良类贷款是否充分、完整,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情况是否均划分为不良贷款,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
与贷款实际情况相符;(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要客户贷款
出现债务危机但仍未将相关贷款划分至不良贷款的情形;(3)
报告期内,公司不良贷款率指标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
差异,不良贷款划分是否真实谨慎;(4)报告期内,次级类不
良贷款迁徙率持续上升的原因,是否存在不良贷款分类不审慎的
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4.关于理财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个人理财业务及债券
理财业务;2)报告期内,公司理财产品余额为 130.63 亿元、90.87
亿元、129.15 亿元、143.69 亿元。
    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理财业务表内核算、表外核算的
规模及占比情况;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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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结构,是否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是否存在资金
池;(2)结合表外理财业务的运作模式、资产减值情况、发行
人与客户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杠杆情况、投资标的资产质量,
说明表外理财产品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
求;(3)结合报告期内主要理财投资业务底层资产情况,说明
底层资产运行出现重大不利、不及预期的情况及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5.关于同业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同业投资主要包括了同业
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计划。
    请发行人说明:(1)各类同业投资的构成、金额、比例及
其变动情况、期限结构;投资对手方涉及风险银行的,说明同业
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及后续收回情
况;(2)同业投资中是否存在“非标”产品及其风险状况,是否
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6.关于表外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理财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业务、保函业务、贷款承诺和信用卡信用
额度等;2)报告期内发行人表外业务主要包括信贷承诺、表外
理财等;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表外信贷承诺业务分别为 30.58
亿元、45.05 亿元、56.17 亿元、76.4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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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发行人说明:(1)各类表外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结合
投资标的资产质量及内控情况,说明表外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经营
风险;(2)报告期内使用表内资产购买表外资产、将表内业务
转表外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交易内容、交易对手方,相关业
务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7.关于监管指标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同业业务占比、贷款集中度、存贷比、
非标业务占比(影子银行情况)等相关经营指标情况,与可比的
城商行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
大经营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8.关于经营风险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中小微
企业贷款余额为 408.52 亿元,占全行公司贷款总额的 97.74%,
发行人公司贷款投向主要行业分别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前
述两个行业贷款占发行人公司贷款和垫款总额比重分别为
48.24%、23.77%,制造业贷款中,纺织业贷款投放比例最高;2)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债权投资余额为 152.21 亿元,
其他债权投资余额为 231.41 亿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前十名贷款客户的情况,说明发
行人贷款集中于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高风险客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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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破产、资金链断裂等情况,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具体的风险管
控措施;(2)结合发行人贷款投向的具体行业、集中度,说明
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行业集中风险并说明应对措施,相关行
业是否面临重大不确定性风险;(3)结合债权投资及其他债权
投资的具体情况、存贷比说明发行人投资结构的合理性;(4)
是否存在其他对公司经营中重大不利影响的经营风险及应对措
施。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风险事项。
       9.关于行政处罚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分支机构被监管部
门处罚共计 7 笔,处罚金额共计 386 万元;2)发行人控股子公
司被监管部门处罚共计 1 笔,处罚金额共计 25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
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包括处罚原因、金额和整改情况;(2)
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的内控
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10.其他
    10.1 报告期内,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为-0.25 亿元、
-1.33 亿元、-1.67 亿元和-1.2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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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发行人说明: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具体业务情况,报告
期内持续为负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的变动趋
势一致。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10.2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者除外);2)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天圣投资、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所持首发上市前股份锁定 36 个月。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
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
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
安排,若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
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
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
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
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
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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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3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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