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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03-29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行”)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浙江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本

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

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行章程规定

召集股东大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

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本行董事会秘

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1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召集和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2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审议批准投资金

额超过本行净资产 10%的单项权益性投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及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

构或者个人行使。

    第九条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行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务性质以外的由本行

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

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议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4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当全部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有权书面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向董事会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5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文件。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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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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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本行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8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且董事会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本行住所地或本行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投票的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行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9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一人或数人(该人

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

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
                                 10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及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行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

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

员。本行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

大会。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股东可以向代理人进行全权授权或者部分授权,全权授权的

应当载明“全权授权”字样,部分授权的要载明授权内容,未载

明具体授权内容的视同“全权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11
    股东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并不计入有效表决票。

       第三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应当进行会议登记,

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本行股权托管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12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上一年度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本行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还应当将

下列事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范围:

    (一)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

行整改情况;

    (二)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

    (三)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结果。



                 第六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13
股份总数。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表决的方式做出决议。股东大会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根据日常经营和管理的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可以对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普通决议

事项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特别决议事项

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公司上市;

    (三)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四)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本行章程的制订或修改;

    (六)发行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30%的公司债券及股权激励计

划;

    (七)罢免独立董事;
                                 14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为普通决议。

    股东大会根据日常经营和管理的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普通决议

事项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特别决议事项

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要求。如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情形的,应

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的,股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

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

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后确定最后表决

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就会议表决事项制作表决票,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15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在规定的期间未回复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16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中所涉及的本行、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按本行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本行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17
票人员、计票人员签字。



           第七章   会议记录、档案管理及其他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额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档案主要内容:

   (一)股东名册;

   (二)从筹备会议到会议结束期间所有文件材料;

   (三)股东大会出席登记册;

   (四)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五)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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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七)法律意见书;

    (八)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保管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出席登记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

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股东大会决议、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等相关文件材料应指定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应当

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和废止,由本

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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