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3-03-29
证券代码:601528 证券简称:瑞丰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6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
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稳定股价预案,本行依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在及时履行相关法定
程序后可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本行股价,本行拟采取由在本行领取薪酬的时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稳定股价。该方案需经
本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本行领取薪酬的时任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本行取
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5%,但持股比例或数量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前述
增持主体本次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 86.76 万元。
● 增持价格不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
● 增持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 个月内。其中,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天内,以
及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之日内,不得增持本行股票,上述增持期限同期顺延。增持计划实施
期间,本行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
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 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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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2023 年 3 月 8 日,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根据本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达到了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
触发条件。
一、本行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本行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
化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本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满足之后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
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自 2023 年 2 月 9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8 日,本行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021 年度经审计并经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每股净资产为 8.81 元/股),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本行已于 2023
年 3 月 9 日披露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
措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二、本行稳定股价措施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行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本
行股价:(一)本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规
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行部分股票;(二)要求本行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稳定本行股价,并明确增持的
金额和期间;(三)在保证本行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本行股价;(四)
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本行业绩、
稳定本行股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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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措施的可行性,本行拟采取由在本行领取薪酬的
时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情况
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情况:
在本行领取薪酬的时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董事长章伟东先生,董事、
行长张向荣先生,董事、副行长严国利先生、秦晓君女士,董事马仕秀先生、沈
祥星先生、张勤良先生、沈幼生先生、虞兔良先生、夏永潮先生;
在本行领取薪酬的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副行长宁怡然先生、董事会秘书吴光
伟先生。
2、增持主体持有股份情况:截至 2023 年 3 月 8 日,时任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公司 2,683,495 股,持股比例为 0.18%。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本行长期
投资价值的认同,决定增持本行股份,积极稳定本行股价。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本行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份。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在符合股票交易相
关规定的前提下,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本行取得的税后
薪酬总额的 15%,但持股比例或数量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前述增持主体
本次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 86.76 万元。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价格不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6、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 个月内。
其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前 10 天内,以及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不得增持本行股票,上述增持期限
同期顺延。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本行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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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8、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当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
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此外,在增持计划履行完毕后的 150 个交易日
内,本行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自增持计划
履行完毕后的第 15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出现本行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再次产生。
9、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若上述增持主体未能履行稳定本行股价
的承诺,则本行有权将应付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直至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主体后续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
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上述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3、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的
上市地位。
4、本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对稳定
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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