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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3-04-15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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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股东大会议程 ............................................................................................................. 4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6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9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0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27

2022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28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30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 32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 35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38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 .... 45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 47

部分关联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 48

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 49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 .......................................... 50

2022 年度监事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 ..................................................................... 52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53

稳定股价方案 ........................................................................................................... 85

2022 年度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报告 ......................................................................... 86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 98

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2022 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 103

主要股东评估报告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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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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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瑞丰银
行三楼一号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会议内容
    (一)审议议案
    1.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2022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7.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8.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9.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
    10.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1.部分关联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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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13.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
    14. 2022 年度监事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
    15.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6.稳定股价方案。
    (二)审阅报告
    1.2022 年度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报告;
    2.2022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3.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2022
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4.主要股东评估报告;
    5.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股东质询
    四、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五、投票表决、计票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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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股东及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
义务,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质询权
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发言的,需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
额。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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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
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 20 分钟
以内。
       七、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
为准。采用现场投票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
决时,应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
“√”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
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
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
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
东。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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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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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2 年,本行董事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科
学研判内外部经济金融形势,紧抓机遇,在非常之年实现了
非常业绩,根据本行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及经营实际,
编写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报告已经本行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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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2 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我们一起见证了党的二十大
胜利召开的重大历史时刻,我们一起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
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这一年,
我们迎来了发展 70 周年,70 年来我们在风雨中成长、改革中
启航、奋进中强大,先后历经 5 个阶段,从一个信用互助组
成长为浙江省首家上市农商银行。70 年的成长,使我们变得
更加强大、更加自信,各项存款余额从 2.95 亿元增长到 1237
亿元,增长了 419 倍;各项贷款余额从 1.81 亿元增长到 1029
亿元,增长了 569 倍;净资产从 1100 万元增长到 149.16 亿
元,增长了 1356 倍;净利润从 448 万元增长到 15.28 亿元,
增长了 341 倍。这一年还是本行上市一周年,在这一年里,
我们总结瑞丰经验、讲好瑞丰故事、弘扬瑞丰精神、践行瑞丰
梦想,创造新业绩、挑战新高度、锻造新座标、践行新梦想,
在非常之年创造了非常业绩。
    一、2022 年董事会工作情况
    (一)攻坚克难,逆势实现历史最好业绩
    2022 年,在复杂的经济形势之下,本行紧紧围绕总行党
委决策部署,坚持以利润为中心的考核导向不动摇,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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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异的成绩。一是各项业务实现快速增长。2022 年,本行总
资产突破 1500 亿元,存贷款规模双双破千亿,存款新增破 200
亿元,贷款新增破 100 亿元;存贷款市场份额双双提升,其
中:存款市场份额 39.16%,较年初提高 0.94 个百分点,贷款
市场份额 30.32%,较年初提高 0.73 个百分点。二是资产质量
持续向好。2022 年末本行不良贷款率 1.08%,较年初的 1.25%
下降 0.17 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 280.50%,较年初大幅上升
27.60 个百分点。三是盈利继续实现稳健增长。2022 年本行归
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5.28 亿元,增幅 20.20%,实现每股收益
1.01 元,首次突破 1 元/股,创历史新高。
    这一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22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第 520 位,较上年度提升 79 位,过去 4 年连续
提升 119 位;连续第三年荣获“市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胜
单位”“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胜单位”及“浙江省服务
业百强企业”称号;首次位居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慈善公益
榜单百强;连续第十次获得区级行风评议第一名。柯桥区委
区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批示肯定,绍兴市发改委专报推送本行
金融助力共富经验,全年各级各类媒体报道 200 余篇次。本
行在全国乃至世界上的影响力逐渐扩大。
    (二)守正创新,全力提升公司治理质效
    1.优化制度,健全公司治理体系。以公司治理制度为本,
2022 年,本行修订了《章程》,完善了《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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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董事会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风险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三农金融
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议事规
则》等多项公司治理制度。制度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理顺了
三会一层的职责,为保障本行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制度
环境。
    2.严守规章,规范“两会”运作。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章
程的要求,2022 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计召开会议 19 次,
审查议案 75 项;董事会共计召开会议 7 次,审议通过 53 项
议案及相关子议案,审阅报告 31 个;董事会发起召开股东大
会 2 次,审议通过 19 项议案及相关子议案,听取报告 3 个。
全体董事积极履职,认真听取高级管理层工作汇报,深入了
解公司经营情况,围绕本行战略规划、风险管理、三农金融服
务、关联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事项积极发表意见建议,对
重大事项审慎进行决策,切实维护了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创新提效,提高履职效能。为了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2022 年董事会先后组织 11 人次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履职能力拓展培训,并组织开展董、监、高履职及交易规
范性培训,以此不断提升本行管理人员的履职效能和合规意
识。同时,建设上线董监高管理平台,该平台的上线运作,让
外部董监事能够更加实时、便捷地掌握本行信息,帮助其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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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精准地进行判断和决策。
    (三)踔厉奋发,坚定战略谋发展
    2022 年,本行以数字化改革为抓手,坚持零售银行深度
转型,取得了瞩目的成绩。
    1.夯实客户基础,全面推进零售业务。一是数字驱动,园
区建设持续深化。2022 年,本行通过数字网格化治理,全面
摸清园区企业家底,解决了小微企业信用评估难题,企业即
使没有资产抵押,也能判断其信用情况,实现即时审贷、放
贷,确保园区建档率、授信(开户)面、用信率分别达到 90%、
50%、30%。实现了对全区 263 个小微企业园的数字网格服务,
累计设点服务小微企业园区 227 个,服务园区企业从 4,909 户
增加至 6,142 户,入园企业建档率 93.18%,为园区内小微企
业发放各类贷款 77.11 亿元,本行制造业贷款居全区同行第一
位。二是数据共联,全力推进“人人可贷”。本行与柯桥区农
业农村局合作率先创新推出“无感授信、有感反馈、便捷用
信”农户小额普惠贷款,以农林牧渔业以及农房、车产等自定
义数据为基础,将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综合资产和家庭收入、
经营销售收入等评价信息入模,解决农户客群融资难题,现
已覆盖至 100%符合条件的农户,共授信农户 14 多万户,金
额 313 亿元,真正做到“人人可贷”。三是深化服务,客户集
聚再上新台阶。2022 年,本行持续深化“三大模式”,坚持把
服务挺在最前面,形成“一乡一城一市”普惠服务模式,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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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2022 年末本行对私存款活跃
客户数为 185.59 万,市民卡活跃客户数为 91.92 万,其中第
三代市民卡客户数为 36.90 万,较年初增长 49.81%;本行三
星级及以上个人财富客户达到 35,789 人,较年初增长 31.34%。
       2.坚持数字化改革,助力业务高质量发展。2022 年,本
行坚持数字化改革“三步走”策略,建成开放 7 万多平方米
数字金融中心,规划 38 个数字化项目,全行科技人员已达 51
名,实现三年翻一番。坚决落实省行“着力服务数字化改革迭
代升级”和“深化客群服务管理”双轮驱动战略。推进零售业
务从线上化场景模式向数字化生态模式转型,搭建标签画像
体系,打造数字化营销大脑和检视平台,驱动全行零售业务
生产力提升。建立数字风控体系建设三年规划,其中 2022 年
完成了零售数字风控体系搭建,实现“完成风险主题数据集
市基础框架搭建”“全面落实智能贷中风险监测体系”“完成
搭建线上检查管理体系”及“提升客户检查管理效能”四方面
成效。零售数字化风险体系的搭建完成,在进一步提升本行
风险经营能力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本行的经营客
群范围。
       (四)责任担当,助力共同富裕共成长
       本行深度夯实乡村振兴主战场,有效夯实社区基础、信
贷基础、联盟基础、政策基础,扛起推进共同富裕建设主力担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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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走千访万,夯实社区基础。2022 年,本行对柯桥区、越
城区辖内 379 个村社区实施走访全覆盖,共收集村居重点工
作 416 项,全面推进调研上报重点项目服务覆盖,目前正在
跟进的重点项目 36 项。全面深化“两员一顾问”驻村细则,
全年提交驻村月报 1000 余份。
    2.普惠金融,服务百乡千村。本行通过“共富贷”、公议
授信等形式,为 1/4 的本地农户提供快捷、方便的信贷服务。
对柯桥区、越城区辖内 379 个村居社区实现走访全覆盖,个
人贷款客户覆盖面位居浙江农商银行系统第 1 位。重点支持
7 个乡村振兴先行村,分层分类按照项目建设金融需求,开展
专项授信,打造特色驿站;助力政府“飞地抱团”项目,实现
对辖内 78 个相对经济薄弱村共计 2.5 亿元信贷支持。成功发
行第一期规模 30 亿元“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更好支持农村
产业发展。
    3.协同联动,汇聚共富合力。本行深化银政联盟 1+N 模
式,推动金融联村政、联企、联村、联业;牵头在平水王化村
打造共富联合体,联动政府部门,引入保险、邮政等同业机构
和社会资源,推动综合服务落地;在齐贤光明居打造共富联
合体,扶持特色产业;加大稽东共富基地建设,种植面积和惠
及面成倍扩大;创设绍兴市首个共富基金,积极打造“平水乡
贤创业”、“王坛富民光伏”、“稽东共富基地”等样板,发挥
“致富带头人+”体系作用。同时,率先推广“农宅贷”“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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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美丽乡村贷”“三权分置”全链条贷款体系,有效盘
活农村宅基地的“三权”,串起“三农”新的价值链,引发媒
体报道关注。
    4.扶危济困,关爱弱势群体。十年来,本行各项捐资总额
共计 1.2 亿元,其中,“瑞丰助困”已补助低保户 50000 余户
(次);“瑞丰助村”已捐助 216 个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捐赠
金额 3680 万元;“瑞丰助学”以专项助学金、“微心愿”等形
式帮扶贫困学子,受益学子超过 4000 人次,在 2022 年中国
服务业民营企业慈善公益 500 强榜单中跻身全国慈善百强。
    二、未来发展展望
    (一)未来五年经营目标
    梦想从“新”起航,五年“再造一个瑞丰”。我们未来五
年的发展目标是:围绕“争创双一流、实现新梦想”目标,脚
踏实地、笃信前行,走好高质量发展之路,推动规模、风控、
效益水平全面提档升级,实现“再造一个瑞丰”,通过五年努
力基本实现“双一流”梦想。
    2023-2027 年五年间,本行将紧紧围绕市值管理要求,持
续扩大存贷款业务规模,致力于多元盈利中心的打造,中间
业务收入占比实现不断上升,交易利润实现稳步提升,资本
营运效率实现持续上升,风险管理水平和拨备覆盖率实现显
著提升。
    (二)2023 年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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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董事会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高质
量发展新要求,全面落实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及省行党委决
策部署,在各级监管部门正确指导下,深化落实“助力共富
年”活动,创新推进“1528”工程建设,锚定“高质量”、争
创“双一流”、再造“新梦想”,为中国式现代化绍兴实践作出
瑞丰贡献,为实现“双一流”梦想夯实基础。
    1.完善机制,助力公司治理再上新台阶
    (1)持续优化工作机制,提升履职质效。2023 年,本行
将进一步研究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机制,加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规范,使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监事
会的监督作用得到充分体现,督促高级管理层经营行为切实
与本行发展战略保持一致。
    (2)梳理制度及流程,持续优化公司治理机制。本行将
继续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重点研究新制定
或修订完善的外部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关键核心制
度进行修订完善,使其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更加贴合
本行经营实际,特别是对重点领域的制度深入做好归纳和总
结工作,提升对制度执行的把控力和精准度。
    2.坚定目标,助推业务发展实现新突破
    2023 年,本行将以“双一流”银行的标杆之姿,全面落
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计划 2023 年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幅达到 12%以上,资产负债规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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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达到 12%以上。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1)坚持零售导向,做大基本盘、做牢存量盘、做强增
量盘,为高质量发展夯实业务基础。本行将坚持零售转型深
耕本土,迭代深化模式,守好农村“根据地”,巩固区域“小
冠军”地位。坚持数字赋能深耕客户、深耕价值,不断提升获
客、活客、黏客水平。坚持创新拓展做大增量市场,做强越城
市场、做大义乌市场、做活资本市场,不断提升发展水平和服
务能力。
       (2)坚持人才导向,全面建设高水平管理队伍、专业化
营销队伍、规范化服务队伍,为高质量发展夯实队伍基础。本
行将坚持管理立行,深化强总部、强管理,按照“三家”理念,
打造一支德才兼备、视野开阔、专业精湛、忠诚事业的干部队
伍,引领瑞丰前行。突出专业立行,树立专业成就价值导向,
建立更具实操、实训、实战特色的培训体系,建设一流营销队
伍,夯实发展基础。要坚持服务立行,以“百佳网点”创建为
基础,把服务做成瑞丰的“金名片”,打造农商银行服务新标
杆。
       (3)坚持管理导向,全面增强履职管理能力、盈利提升
能力、业务拓展能力,为高质量发展夯实效能基础。本行将深
化落实清晰的责任传导机制,多维度综合评价干部履职效能,
优化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增强干部履职管理能力。坚持以
利润为中心导向,不断提高创利能力,优化盈利结构,强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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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预算管理能力,提升盈利能力。推动传统业务创特色、创新
业务做精专,拓展财富业务、国际业务、消费金融等业务,增
强业务拓展能力。
    (4)坚持合规导向,强化党建引领作用、巡查监督作用、
审计督察作用,为高质量发展夯实合规基础。本行将高度重
视“党建+金融”融合,持续深化“五红金融”,走出一条党建
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路子。发挥“纪委(监事会)+N”联合巡
查作用,紧盯“作风、管理、服务、业务”四要素,实现目标
同向、工作同心、事业同干。充分发挥审计督察作用,把现代
审计职能全面融入业务、营销、队伍建设,构建全面效能督察
体系,推动战略落深落实落细。
    (5)坚持价值导向,推动市值目标、发展目标、品牌目
标全面提升,为高质量发展夯实价值基础。市值目标上有估
值比拼力;发展目标上较往年持续提升,队伍、效益、风控、
质量各项指标位居农商银行发展前列;品牌目标上要在“陀
螺体系”等重量级评价体系中,形成有本行特色的社会责任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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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忠实履行职责,对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有效监督,根据本行
2022 年度监事会履职情况编写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报告已经本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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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2 年,本行监事会在在总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本着对
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负责
的态度,紧紧围绕本行中心工作,全面对接上市公司要求,全
体监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监督体系,
全面落实各项监督工作,为本行业务稳健发展、强化风险控
制、完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将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 年工作回顾
   (一)紧跟监管步伐,持续完善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
事会工作指引》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2022 年修订了
《瑞丰银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瑞丰银行监事会
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促进本行监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二)落实监督职责,确保合规经营
   1.定期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2022 年,本行监事会及
其专业委会员共组织召开会议 11 次,其中监事会会议 5 次,


                              21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监督委员会会议 4 次。各位监事认真
履行各项职责,积极出席监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认真
审议审阅年度报告、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财务预算及利润分
配方案、董高监薪酬考核及分配、反洗钱工作、审计工作、债
券发行及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情况、内部控制评
价、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状况、流动性管理、三农金融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案防情况等议案或报告 53 个,并结合
自身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效发挥了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2.列席相关会议,获取监督信息。监事会成员出席股东大
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
成员履职情况评价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列席董事会现场
会议,加强对董事会议事决策过程的监督;出席行务会议及
经营层等相关会议,听取各类经营管理情况,了解高级管理
层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财务、内控和风险管理职责的情况,
积极提出客观、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三)拓宽监督领域,发挥监督实效
    1.坚持风险导向,开展审计监督。2022 年,监事会积极
指导审计部门工作,持续开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监管重
点关注领域的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向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发送监督意见书 3 份,并督促落实整改。
同时,通过审计要情专报、审计建议书、审计提示单、合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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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计简报等多种形式,积极向总行提出建设性审计意见和建议。
    2.坚持制度管人,开展巡查监督。根据《瑞丰银行“纪委
(监事会)+N”联合巡查办法(试行)》,2022 年纪委、监事
会及相关部门重点围绕党建工作、作风建设、精细化管理、服
务质效、业务经营目标完成等情况对 8 家支行开展了联合巡
查。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纪检办公室联合监事会出具监督
意见书 3 份。
    (四)开展履职评价,提升监督质量
    根据《瑞丰银行“两会一层”成员履职评价及津贴管理办
法》,2022 年监事会结合日常“两会一层”及其成员的参会、
参训等情况,围绕被评对象的先进性、全面性、专业性、合规
性、独立性和协作性等六大维度进行分项评价,并形成相关
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次年 4 月前向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报告。
    (五)组织学习培训,增强履职能力
    2022 年,本行监事会组织各位监事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
的培训,通过监事会工作群有针对性的转发各类金融监管制
度、银行经营管理动态等材料,会议上组织全体监事学习相
关制度,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加强监事掌握监管动态,提升
工作能力。目前已开展“关于董监高履职与交易规范”、“董监
高初任课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等内容培训。
     (六)广纳内外信息,提升监督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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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监事会通过基层调研、走访企业、内外部交流等方式,扩
大信息来源,了解本行在业务发展、经营管理、风险管控中的
问题和薄弱环节,收集多方需求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党委、董
事会和经营层,以利研究和采取对策。
    二、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本行依法经营情况
    2022 年,本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内控
制度不断健全,合规经营意识不断增强,内控工作取得有效
进展,没有发现董事、高级管理层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本行《章程》或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022 年,本行财务报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议意见
为:2022 年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瑞丰银行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
    (三)本行关联交易情况
    2022 年本行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没有发现损害本行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
    (四)本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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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2 年本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合理有效,未发生重大
案件。
   (五)本行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022 年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
提案没有异议。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
督,认为本行董事会认真履行了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六)对董事会、高管层的总体评价
    监事会认为,2022 年度本行董事会能够始终按照《公司
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认真勤
勉地履行了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董事会决策作
用。全体董事能够按照规定出席董事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会
议,定期审议审阅本行相关议案或报告,并对股东大会重大
决议予以贯彻落实。同时督促高级管理层认真执行经营管理
计划,确保全行各项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高级管理层
能够始终以身作则,坚决贯彻执行董事会决策,自觉接受监
事会监督,主动适应经济金融新常态,不断深化业务经营与
管理,2022 年度交出了一份优秀业绩答卷,本行经营规模上
新台阶,盈利水平有新增长,服务实体和践行社会责任成效
显著,内部控制不断完善,较好地发挥了经营管理作用。2022
年末,监事会根据《瑞丰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
评价及津贴管理办法》,对 2022 年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层人员进行了履职评价,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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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23 年工作计划
   2023 年,为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责,开创工作新局
面,共同推动本行业务持续、快速、稳健的高质量发展。监事
会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监督职责。监事会要以推动公司合规稳健发
展为目标引领,提升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覆盖面,通过强巡
查监督、强数字审计、强整改落实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经营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运营、关联交易、消保工作、案防工作
等监督检查,巩固监督成效。
    (二)深化履职评价。根据优化后的履职评价流程,开展
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 2023 年度履职评价,进一步确保评价
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三)加强履职能力。监事要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储备,加
强与董事、管理层交流,通过专题学习、外部培训等方式,进
一步提升监督水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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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行《章
程》的相关要求,本行编制完成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该报告已经本行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
度报告及摘要》内容请查阅本行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披露
的相关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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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2022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3 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

各位股东:
    2022 年,本行坚持“银行自身发展好、区域经济服务好、
社会责任履行好”,全面深化以人为核心的全方位普惠金融,
不断提高金融供给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各项指标稳进提质。
现将本行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报告如下:
    一、2022 年度财务决算
    2022 年,按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后的财务报表,本行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28 亿
元,预算完成率 110.72%,主要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如下:
    1.资产总额:2022 年末资产总额为 1596.23 亿元,较上年
末增长 227.55 亿元,增幅 16.63%;
    2.负债总额:2022 年末负债总额为 1444.47 亿元,较上年
末增长 213.96 亿元,增幅 17.39%;
    3.营业收入: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 35.25 亿元,较 2021
年增长 2.15 亿元,增幅 6.49%;
    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2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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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的净利润 15.28 亿元,较 2021 年增长 2.57 亿元,增幅
20.20%;
    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22 年实现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 10.8%,较 2021 年上升 0.47 个百分点;
    6.不良贷款率:2022 年末不良贷款率为 1.08%,较上年末
下降 0.17 个百分点;
    7.拨备覆盖率:2022 年末拨备覆盖率为 280.5%,较上年
末上升 27.6 个百分点。
    二、2023 年度财务预算
    2023 年本行将紧紧围绕“争创双一流、实现新梦想”目
标,致力于多元盈利中心的打造,以高质量的发展回报股东、
客户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预计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增幅达到 12%以上,资产负债规模增幅达到 12%以上。
    上述报告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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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2022 年初,本行(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882,787,894.67
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行 2022
年 税 前 利 润 总 额 为 1,565,343,773.30 元 , 所 得 税 费 用
51,877,739.98 元,当年实现净利润 1,513,466,033.32 元,其他
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98,000,000 元。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
为 5,494,253,927.99 元。
       本行现对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提出以下方案:
       一、按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51,346,603.33
元。
       二、按净利润的 3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454,039,810.00
元。
       三、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以本行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
股本 1,509,354,919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每 10 股派送红股 3 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四、剩余未分配利润 4,209,657,801.11 元,留作以后年度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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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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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本行《章程》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修订了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全文请查阅本行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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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条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依据
                                                款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和决算方案;                     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
的方案;                           案;
(七)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
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与《公司章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程》保持一
(八)制定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八)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致
(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分     (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分支
支机构的设置;                     机构的设置;
(十)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解聘     (十)按照监管规定,决定聘任或解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行长的提名,     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行长的提名,
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审计、合   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审计、合
规等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     规等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     (十二)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部控制政策;                       控制政策;
(十三)制定本行董事薪酬和津贴     (十三)制定本行董事薪酬和津贴方
方案;                             案;
(十四)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     (十四)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会
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 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
重大资产处置方案、重大关联交易、 大资产处置方案、重大关联交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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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条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依据
                                                 款
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在股东      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      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事项;                              等事项;
(十五)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      (十五)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
司治理状况;                        治理状况;
(十六)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      (十六)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
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      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
职责;                              责;
(十七)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本      (十七)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本行
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经营业绩、 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经营业绩、重
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合    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合规
规状况、经营前景和对监管意见的      状况、经营前景和对监管意见的整改
整改情况等报告并检查高级管理层      情况等报告并检查高级管理层的工
的工作;                            作;
(十八)负责并管理本行信息披露      (十八)负责并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
事项;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等本行      项;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等本行所披
所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      露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
相应责任;                          任;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换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审计的      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审计的会
会计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二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      (二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
行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职权。                              权。
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      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
行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行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本行的监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本行的监
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应当在董事      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应当在董事
会上予以通报。                      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
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      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年度至少应
当召开 4 次,主要审议本行各阶段     当召开 4 次,主要审议本行各阶段的
的经营管理报告及其他事宜。          经营管理报告及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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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
高效规范运作,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商
业银行法》、本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本行修订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全文请查阅本行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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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条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依据
                                               款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职工监事、外
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监事会成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职工监事、外
员 9 名,其中职工监事与外部监事    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监事会成
均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员 9 名,其中职工监事与外部监事
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工会提名,     均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外     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工会提名,
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     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外
计持有本行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    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      与章程第
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股东   计持有本行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     198 条修订
权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     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股东    保持一致。
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    权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
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提名, 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以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提名,
生,如需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     以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准的,则在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     生。
责。
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所需的会      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所需的会
议材料等文件由监事会办公室准备     议材料等文件由监事会办公室准备
并保管,其中需要由监事在开会前     并保管,其中需要由监事在开会前
阅读的文件,由专人或采取通讯方     阅读的文件,由专人或采取通讯方
式同会议通知一并发送至各监事。     式同会议通知一并发送至各监事。      银行保险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      机构公司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      治理准则
会议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例会每季     会议等方式召开。监事会每年至少      第 70 条;
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由监事长召    召开 4 次例会,其中每六个月至少     与章程第
集。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监事   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应当    206 条修订
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送达所有监     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监事会会议通    保持一致。
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     知和会议资料送达所有监事。临时
料应在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送达    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应在会
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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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条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依据
                                               款
电话通知或者当面口头通知,但召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通知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或者当面口头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
                                   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
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
                                   会会议:                           章程第 206
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条保持一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致。
(二)1/3 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全部外部监事书面提议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本行股东大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本行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并自本行上市之日起
                                   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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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本行《章程》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修订了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全文请查阅本行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相关
公告。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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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依据
                                                        款
第八 条   股 东大 会依 法 行使 下列 职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 )决 定本 行的 经营 方针 和投 资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计划;                                    划;
(二 )选 举和 更换 非由 职工 代表 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事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 议批 准本 行的 年度 财务 预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
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 议批 准本 行的 利润 分配 方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 本行 增加 或者 减少 注册 资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与《公司章
(八 )对 发行 本行 公司 债券 作出 决     (八)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程》第 57 条
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保持一致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行章程;
(十)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 一) 审议 批准 股东 大会 议事 规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则;                                      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
务所作出决议;                            的担保事项;
(十 三) 审议 批准 本规 则第 九条 规     (十四)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定的担保事项;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
(十四)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审议
售重 大资 产或 者担 保金 额超 过本 行     批准投资金额超过本行净资产 10%的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的 事   单项权益性投资;
项; 审议 批准 投资 金额 超过 本行 净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资产 10%的单项权益性投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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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依据
                                                        款
(十 五) 审议 批准 变更 募集 资金 用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途事项;                                  股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规章 或本 行章 程规 定应 当由 股东 大     定的其他事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及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
除 公 司法 规定 的上 述职权 外 ,本 行    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
股东大会职权还包括:                      使。
(一)对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 二 )依 照法 律规 定对收 购 本行 股
份作出决议;
公司 法及 本条 规定 的股 东大 会职 权
不得 授予 董事 会、 其他 机构 或者 个
人行使。
第九 条    本 行下 列对 外 担保 行为 ,   第九条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 行及 本行 控股 子公 司的 对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外担 保总 额, 达到 或超 过最 近一 期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何担保;                                  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上市公司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本行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本
                                                                                       章程指引》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第 42 条;
(四 )单 笔担 保额 超过 最近 一期 经     保;
                                                                                       与《公司章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程》第 58 条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持一致
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上述 对外 担保 指除 保函 等日 常经 营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业务 性质 以外 的由 本行 为第 三方 出     提供的担保;
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七)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
                                          务性质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
                                          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



                                                 40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依据
                                                           款
                                             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 一条      股东 大会 会 议应 由董 事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由董事会
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召集,董事长主持。
1/2 以 上 且 不 少 于 两 名 的 独 立 董 事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有权 向董 事会 提议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        股东大会。对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会,但当本行只有 2 名独立董事时,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议 ,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 2 名独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
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前述独立董事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要求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 的提 议, 董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与《公司章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面反馈意见。                           程》第 64 条
规章 和本 行章 程的 规定 ,在 收到 提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保持一致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董事 会同 意召 开临 时股 东大 会的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并公告。
发出 召开 股东 大会 的通 知; 董事 会
不同 意召 开临 时股 东大 会的 ,应 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 四条      监事 会或 股 东决 定自 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召集 股东 大会 的, 应当 书面 通知 董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 上 市 公 司
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       章程指引》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第 50 条;
                                             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       与《公司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程》第 67 条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       保持一致
                                             件。
第十 五条      对于 监事 会 或股 东自 行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与《公司章
召集 的股 东大 会, 董事 会和 董事 会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程》第 68 条
秘书 应予 配合 。董 事会 应当 提供 股        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表述保持一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的股东名册。                           致
第二 十一 条     股 东大 会 的通 知应 包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    《上市公司
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章程指引》
(一 )会 议的 日期 、地 点和 会议 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 56 条;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与《公司章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程》第 74 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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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依据
                                                         款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保持一致
均有 权出 席股 东大 会, 并可 以书 面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委托 代理 人出 席会 议和 参加 表决 ,      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五 )有 权出 席股 东大 会股 东的 股      登记日;
权登记日;                                 (六)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
(六)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或取 消, 股东 大会 通知 中列 明的 审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
议事 项不 得取 消。 一旦 出现 延期 或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与《公司章
取消 的情 形, 召集 人应 当在 原定 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程》第 77 条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且董事会应当     保持一致
原因 。且 董事 会应 当及 时向 银行 业      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并说 明延 期召 开      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的事由。
第二 十六 条     股 东大 会 应当 在本 行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本行住
住所 地或 本行 章程 规定 的地 点召 开      所地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股东大会。                                 大会。
股东 大会 应当 设置 会场 ,以 现场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行政
行政 规章 及本 行章 程的 规定 ,采 用      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与《公司章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           济、便捷的网络投票的形式为股东参     程》第 61 条
为股 东参 加股 东大 会提 供便 利。 股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保持一致
东通 过上 述方 式参 加股 东大 会的 ,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股东 可以 亲自 出席 股东 大会 并行 使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表决 权, 也可 以委 托他 人代 为出 席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 十条      个人 股东 亲 自出 席会 议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大股东行
的, 应出 示本 人身 份证 或其 他能 够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为准则》第
表明 其身 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委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15 条;
托代 理人 出席 会议 的, 代理 人应 出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与《公司章
示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 股东 身份 证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   程》第 80 条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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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依据
                                                         款
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东授权委托书。                          保持一致
法人 股东 应由 法定 代表 人或 者法 定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代表 人委 托的 代理 人出 席会 议。 法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定代 表人 出席 会议 的, 应出 示本 人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身份 证、 能够 证明 其具 有法 定代 表      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人资 格的 有效 证明 ;委 托代 理人 出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席会 议的 ,代 理人 应出 示本 人身 份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证、 法人 股东 单位 的法 定代 表人 的      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
资格 证明 及法 定代 表人 依法 出具 的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行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
                                           事以外的人员。本行大股东不得接受
                                           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
                                           东大会。
第三 十八 条     股 东( 包 括股 东代 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 以其 所代 表的 有表 决权 的股 份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数额 行使 表决 权, 每一 股份 享有 一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在 表决 前宣 布现 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上市公司
出席 会议 的股 东和 代理 人人 数及 所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章程指引》
持有 表决 权的 股份 总数 ,现 场出 席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第 79 条;
会议 的股 东和 代理 人人 数及 所持 有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与《公司章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程》第 98 条
准。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保持一致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 十条      下列 事项 由 股东 大会 以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上市公司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章程指引》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公司上市;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公司上市;                  第 78 条;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三)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与《公司章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程》第 97 条
(四)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保持一致
资产 金额 或者 担保 金额 超过 本行 最      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



                                                43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依据
                                                       款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本行章程的制订或修改;             (五)本行章程的制订或修改;
(六)发行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30%           (六)发行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30%的
的公司债券及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债券及股权激励计划;
(七)罢免独立董事;                     (七)罢免独立董事;
(八 )法 律、 法规 或本 行章 程规 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
的, 以及 股东 大会 以普 通决 议认 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会对 本行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需要 以    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 述规 定以 外的 股东 大会 决议 为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为普
普通决议。                               通决议。
股东 大会 根据 日常 经营 和管 理的 需    股东大会根据日常经营和管理的需
要, 经出 席股 东大 会股 东所 持表 决    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权的 过半 数通 过, 可以 将其 职权 范    的过半数通过,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
围内 的部 分普 通决 议事 项授 权董 事    的部分普通决议事项授权董事会行
会行 使。 股东 大会 对其 职权 范围 内    使。股东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特别
的特 别决 议事 项不 得授 权董 事会 行    决议事项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使。
第四 十三 条   本 行董 事 会、 独立 董   第四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
事和 符合 相关 规定 条件 的股 东可 以    和持 有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公开 征集 股东 投票 权。 征集 股东 投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上市公司
票权 应当 向被 征集 人充 分披 露具 体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章程指引》
投票 意向 等信 息。 禁止 以有 偿或 者    构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第 79 条;
变相 有偿 的方 式征 集股 东投 票权 。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与《公司章
本行 不得 对征 集投 票权 提出 最低 持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程》第 98 条
股比例限制。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保持一致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九: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

各位股东:
    本行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
处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宜》等
与本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在授权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处
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
起十二个月,即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
    2023 年 3 月 24 日,本行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有
效性,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
长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本次发行决议的其他内容不变。以
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45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46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本行编写了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前次募集资金情况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该报告已经本行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全文请查阅本行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
披露的相关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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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部分关联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

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章程》及《瑞丰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
件,对本行部分关联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了预
计,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部分关联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全文请
查 阅 本 行 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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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


         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各位股东:
    本行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立信”)为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立信是国内最早和最有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在
以往执业过程中能够切实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了优质的审计
服务,从专业角度维护了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对立
信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的判断,为保持财务报
告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本行拟续聘立信担任本行 2023 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聘期一年,财务报告审
计费用 85 万元,与上年持平,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40 万元,
与上年持平。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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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三: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
                     及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2022 年,本行深入推进零售银行深度转型,各项业务取
得了可喜的业绩。根据浙江农商银行系统行社领导人员薪酬
管理办法、本行 2022 年高级管理层绩效评价办法,本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制定如下:
    董事长章伟东 146.05 万元,董事、行长张向荣 135.95 万
元,董事、副行长严国利 124.15 万元,董事、副行长秦晓君
124.15 万元,副行长宁怡然 124.15 万元,董事会秘书吴光伟
114.84 万元,原首席财务官郭利根 59.47 万元。上述人员年薪
收入中包括各项工资、奖金、福利津补贴、单位缴纳的超标准
部分住房公积金及按国家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各
类社会保险金及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等。除上述人员外,
其他外部董事的年度薪酬为每人 4 万元;独立董事的年度薪
酬为每人 12 万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包括应由
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部分人员薪酬为预考核薪酬,具体待核发后按核定
年薪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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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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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四:


     2022 年度监事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2022 年,本行深入推进零售银行深度转型,各项业务取
得了可喜的业绩。根据浙江农商银行系统行社领导人员薪酬
管理办法,本行监事 2022 年度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制定如下:
    监事长(正行级)俞广敏 131.45 万元,职工监事王国良
100.31 万元,职工监事宋晖 90.38 万元。上述人员年薪收入中
包括各项工资、奖金、福利津补贴、单位缴纳的超标准部分住
房公积金及按国家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
保险金及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等。除上述人员外,其他监
事的年度薪酬为每人 4 万元。监事的年度薪酬包括应由个人
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部分人员薪酬为预考核薪酬,具体待核发后按核定
年薪予以发放。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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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五: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审慎经营关联交易,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
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业务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
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章程》相关规
定,本行修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2.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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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第三条     本行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         第三条 本行关联交易须遵循诚实信用、公
允原则。                                        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原则。
本行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
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新增“第四条 本行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
                                                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
                                                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本行利益。”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         第六条 本 行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和 关 联
交易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议确          交易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包括审
定关联方,接受一般关联交易备案,审查需          议确定关联方,接受一般关联交易备案,审
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          查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控制关联
风险。                                          交易风险,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
                                                允性和必要性。
                                                新增“第七条 本行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
                                                室,负责关联交易管理的日常事务,成员为
                                                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审计部、总行业
                                                务部门、行政保障部、资产负债管理部等相
                                                关部门人员。风险管理部为关联交易管理的
                                                牵头部门”。
第十条     支行及总行业务部门负责对关联         第十二条 支行、总行业务部门、行政保障
方和关联交易进行识别,按规定程序履行调          部及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对管辖业务内的
查、审查及审批程序,并负责相关信息的报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识别,按规定程序
送及关联交易的后期管理工作。                    履行调查、审查及审批程序,并负责相关信
                                                息的报送及关联交易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        第十三条 本行的关联方是指与本行存在
人或其他组织。                                  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
                                                响,以及与本行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
                                                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二条    关联自然人包括:                    第十四条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                  (一)本行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权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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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                    持 股 不 足 5%但 对 本 行 经 营 管 理 有 重 大 影
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我行内部人与主                       响的自然人;
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                     (三)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 及 具 有 大 额 授 信 、 资 产 转 移 等 核 心 业 务
(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
制 本 行 5% 以 上 股 份 或 表 决 权 的 自 然 人 股        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东。                                                       (五)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所
                                                           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第十五条 本行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括: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                     (一)本行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行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权,或者
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                     持 股 不 足 5%但 对 本 行 经 营 管 理 有 重 大 影
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                     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
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                      (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
股 份 总 额 不 足 5% 但 对 本 行 经 营 管 理 有 重        组织;
大影响的股东。                                             (四)本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                       非法人组织;
行。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                       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
公司。                                                     织,第十四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关联
                                                           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
                                                           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梧桐树
                                                           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保险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豁
                                                           免认定的关联方。上述机构派出同一自然
                                                           人同时担任两家或以上银行保险机构董事
                                                           或监事,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所任职
                                                           机构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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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第十四条     本行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         第十六条 本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
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            人组织为关联方:
进行管理。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
                                                  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
                                                  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本行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
                                                  或非法人组织;
                                                  (四)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
                                                  以及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
                                                  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或可能发
                                                  生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
                                                  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            员,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
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的配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            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
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            本办法所称内部工作人员,是指与本行签
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            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及其配偶。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
表决权应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
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出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股
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不含)             比例达到 50%以上的股东;或持股比例虽
以上,或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不足 50%,但依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额 50%(不含)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含),但依其出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
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
的股东。                                          他最终控制人。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 作 或 其 他 途 径 , 在 行 使 表 决 权 或 参 与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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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经济活动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或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            本办法所称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银
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              行保险机构股权收益、金融产品收益的人。
或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
致行动人。
本办法所称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本行
股权收益的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包括直接控制、
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            间接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
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和 经 营 决 策 , 并 能 据 此 从 该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              动中获得利益。
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 办 法 所 称 共 同 控 制 , 是 指 按 合 同 约 定 对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决定本行、 某 项 经 济 活 动 所 共 有 的 控 制 , 仅 在 与 该 项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 经 济 活 动 相 关 的 重 要 财 务 和 经 营 决 策 需 要
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              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向本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法人或组织的
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            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
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              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
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              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董事、监事或高
他情形。                                          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法
                                                  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
                                                  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删除“第十八条    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或
作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
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
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
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遵循“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九条     关联方管理包括关联方信息收           第二十条 关联方管理包括关联方信息收
集、关联方识别、关联方名单建立及关联方            集、关联方识别、关联方名单建立及关联方
认定四个方面。                                    认定四个方面。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关联方信息进行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关联方信息进行
收集和识别、建立关联方名单,风险管理和            收集和识别、建立关联方名单,明确具有大
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关联方的审议认定。              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
                                                  权的人员范围。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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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会负责关联方的审议认定。
                                                 新增“第二十一条 本行关联方管理应当结
                                                 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
                                                 易所关于关联方认定标准的要求及本行业
                                                 务开展、股权结构各方面的实际情况进
                                                 行。”
第二十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           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
人员,应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           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自任职之日起 15
人应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关
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           联方情况;
本人、近亲属,及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           持有本行 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 5%但
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是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
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的十个工           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 5%之
作日内报告。                                     日 或 能 实 施 重 大 影 响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第二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自其成为          内,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关联方情
本行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况。
内,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下列关联方           上述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 后的
情况:                                           15 个工作日内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
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的十个工
作日内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行按照全面穿透原则,将本        第二十七条 本行按照全面穿透原则,将本
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             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下列利益转移事项全
列事项全部纳入关联交易管理框架:                 部纳入关联交易管理框架:
(一)授信类业务或具备授信类特征的业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指本行向关联方提
务;                                             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
(二)资产转移;                                 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
(三)提供服务;                                 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
第二十七条     授信类业务或具备授信类特          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
征的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           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承担
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           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
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以及其他由本行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本行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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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包括贷款、贷款承诺、 联 方 之 间 发 生 的 自 用 动 产 与 不 动 产 买 卖 ,
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 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
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债券投资、特             的接收和处置等;
定目的载体投资、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信用评估、资
资产转移是指本行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               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
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             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
处置等。                                           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
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             (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
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本行利
                                                   益转移的事项。
                                                   新增“第二十八条 本行关联交易金额计算
                                                   方式如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
                                                   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
                                                   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
                                                   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二十八条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            第二十九条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
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               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
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下,且             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 1%以上,或累计达到
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               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 5%以上的交易。
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                   本行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               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
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上,或             到上季末资本净额 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
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               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上的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             其他关联交易。
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             第三十条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关联
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             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
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               弟姐妹等与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
易应合并计算。                                     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
                                                   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合
                                                   并计算。
                                                   新增“第三十一条 本行关联交易须订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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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面协议,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
                                                 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必要时风险管理
                                                 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
                                                 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          第三十二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管
授权程序审批,并报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           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批,并按季报风险管
员会备案。                                       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备案。
重大关联交易应按照本行内部程序初审,并           重大关联交易应按照本行内部程序初审,并
经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后,提交           经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后,提交
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 2/3 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办法所称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是指交易
                                                 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
                                                 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股东。
                                                 新增“第三十三条 本行关联交易的审议与
                                                 披露应当结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
                                                 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
                                                 规定以及本行的业务开展实际情况进行管
                                                 理。
                                                 ”
第三十条     本行关联交易经批准后,统一报        第三十五条 本行关联交易经批准后,统一
备本行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报备本行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按要求向属地监管部           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按要求向属地监管部
门及管理部门报告。                               门及管理部门报告。
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           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
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             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报告监
事会。                                           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和关联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和关联
交易委员会或其他人员对关联交易进行表             交易委员会及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           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人
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                       员应当回避。
                                                 如本行因回避原则而无法召开股东大会
                                                 的,仍由董事会审议且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关于回避的规定,但关联董事应出具不存
                                                 在利益输送的声明。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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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新增“第三十六条 本行对于与同一关联方
                                                  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
                                                  协议的提供服务类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
                                                  的关联交易,可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
                                                  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
                                                  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
                                                  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
                                                  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
                                                  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逐笔对重大关联交
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              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
书面意见。                                        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
                                                  意见,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行关联交易执行限额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行关联交易执行限额管理。
(一)单一限额:本行对单一关联方的授信            (一)单一限额:本行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
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                  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二)集团限额: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            10%。
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              (二)集团限额: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
本行资本净额的 15%。                             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总数不
(三)总限额: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            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15%。
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50%。                    (三)总限额: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            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50%。
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
债金额。                                          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
关联集团的范围不仅包括关联方所在集团, 债金额。
也包括形式上不属于集团,但构成本行主要            本行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
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关 于 同 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 与 境 内 外 关 联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对象的加总。              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外资银行与
上述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控制,如属地监管            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
部门对本行有其他具体监管要求的,则遵照            本条限额管理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二
执行。                                            十八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上述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控制,如属地监管
                                                  部门对本行有其他具体监管要求的,则遵照
                                                  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行关联交易须遵守以下禁            第四十条 本行关联交易须遵守以下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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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止性条件:                                    条件:
(一)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一)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
(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        信;
信;                                          (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三)除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外,不        (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
得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外;
                                              (三)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
                                              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
                                              管要求;
                                              (四)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
                                              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
                                              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
                                              套利、隐匿风险等;
                                              (五)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
                                              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
                                              联方提供资金;
                                              (六)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
                                              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本行提供
                                              审计、评估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         第四十一条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
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          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
易进行审议。                                  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两年        经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
授信的损失,经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新增“第四十二条 本行对控股子公司与本
                                              行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管理,
                                              加强风险管控。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对该子公司
                                              的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
                                              虽不足 50%,但通过表决权、协议等安排
                                              能够对其施加控制性影响。控股子公司包
                                              括直接、间接或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或非法
                                              人组织。”
                                              新增“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关
                                              联方、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情形,本行按照
                                              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将
                                              问责情况报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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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第三十八条     本行审计部每年对关联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本行审计部每年对关联交易进
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问题整         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问题整改
改台账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按要求向属地         台账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按要求向属地监
监管部门及管理部门报告。                       管部门及管理部门报告。
本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本行审计。
                                               新增“第四十七条 本行在签订以下交易协
                                               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
                                               出机构报告: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
                                               变更;
                                               (三)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条     本行应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        第四十八条 本行应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
中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中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           本行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
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内部人与主要自           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
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         况。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
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           易协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一般关
以不予披露。                                   联交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按交易类
                                               型合并披露。
                                               逐笔披露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
                                               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
                                               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
                                               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银行
                                               保险机构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定价政策。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风险管理和
                                               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七)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合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类型、交
                                               易金额及相应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行应按季向属地监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本行按规定统计季度全部关
提交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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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日内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向银
                                                 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有关情
                                                 况。
                                                 新增“第五十条 本行进行的下列关联交
                                                 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 50 万元
                                                 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 50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
                                                 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
                                                 其他衍生品种;
                                                 (三)活期存款业务;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本行和其他法
                                                 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
                                                 形的,该法人与本行进行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六)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行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
                                                 情形,本行可以向银保监会申请豁免按照
                                                 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        第五十二条 本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
关联交易违规行为:                               关联交易违规行为: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本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商业原则进行关
行造成损失的;                                   联交易;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关联交易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关联方发放无担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
保贷款的;                                       供担保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           (四)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提供担保的;                                     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五)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的;                                             为本行提供服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             (六)对关联方授信余额或融资余额等超
本行审计的;                                     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比例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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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第四十五条   本行股东通过向本行施加影         第五十五条 本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响,迫使本行从事违规行为的,本行将上报        控制人通过向本行施加影响,迫使本行从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由风险管理和        事违规行为的,本行将上报风险管理和关
关联交易委员会报有关机关依法处置。            联交易委员会,由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
                                              员会报有关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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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审慎经营关联交易,规范本行关联交
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业务安全、独立、稳健
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
监管要求,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   本行关联交易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
透识别、结构清晰原则。
       第四条   本行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
利,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本行利
益。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有监督管理权,按照本
行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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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包括审议确定关联方,接受一般关联
交易备案,审查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
易风险,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
      第七条   本行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
管理的日常事务,成员为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审计部、
总行业务部门、行政保障部、资产负债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人
员。风险管理部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牵头部门。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关联方信息管理及披露。
      (一)负责关联方信息的收集、识别和定期维护,报风险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确定,将审议确定的关联方及关
联方变动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公布,并报送属地监管部
门;
      (二)负责做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本行关联交易进行风险监测,
包括:
      (一)负责本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各部门定期报送关联交易数据,根据各部门
信息反馈统计汇总全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按规定向风险管理
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报告;
      (三)负责关联交易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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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分支机构做好关联方的贷后管理工作;
   (四) 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授信管理部负责做好关联交易授信业务的认定
和审核工作,按规定提交有权机构审查审批,并按规定向属
地监管部门、本行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同时向风险管理部报送关联交易授信业务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对本行关联交易进行定期审计,以
及对审计结果进行报送。
    第十二条 支行、总行业务部门、行政保障部及资产负债
管理部负责对管辖业务内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识别,按
规定程序履行调查、审查及审批程序,并负责相关信息的报
送及关联交易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方的定义及分类
    第十三条 本行的关联方是指与本行存在一方控制另一
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本行同受一方控制或
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四条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 5%
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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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
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本行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权,或者持股不足 5%
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
    (四)本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十四条第(二)至(四)项
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
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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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豁免认定的关联方。上述机
构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或以上银行保险机构董事或
监事,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所任职机构之间不构成关
联方。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
方。
       第十六条 本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
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本行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以及第十五条
第(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
业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
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成年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
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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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内部工作人员,是指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
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股比例达到 50%
以上的股东;或持股比例虽不足 50%,但依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或其他途
径,在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
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银行保险机构股
权收益、金融产品收益的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是
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此从该企业
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
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
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
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
这些政策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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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管
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关联方管理
    第二十条 关联方管理包括关联方信息收集、关联方识别、
关联方名单建立及关联方认定四个方面。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关联方信息进行收集和识别、
建立关联方名单,明确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
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范围。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
关联方的审议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行关联方管理应当结合中国银保监会、中
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方认定标准的要求及本行
业务开展、股权结构各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
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自任
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关联方
情况;
    持有本行 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 5%但是对本行经营
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
股达到 5%之日或能实施重大影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上述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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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
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
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收报告后向本行风险管理
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报告,并由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负
责审议认定本行的关联方,审议结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并及时公布所确认的关联方。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和股权关系变化、关联关系变化
等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定期发布关联方
信息。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行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
方的条件而尚未被认定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
织,或认定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再符合
关联方的认定条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及风险管理和关
联交易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每年至 少开展一次关联方信
息核查工作。核实确定后的关联方名录需经风险管理和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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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备。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本行按照全面穿透原则,将本行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下列利益转移事项全部纳入关联交易管理框架: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指本行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
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
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
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
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承担信
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
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
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
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
    (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本行利益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行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
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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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
交易金额;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
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二十九条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
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
金额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 1%以上,或累计达到本行上
季末资本净额 5%以上的交易。
       本行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
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 1%以上,
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
易。
       第三十条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合
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关联交易余额
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关联交
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六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行关联交易须订立书面协议,按照商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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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必要时风险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
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授
权程序审批,并按季报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备案。
    重大关联交易应按照本行内部程序初审,并经风险管理
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2/3 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办法所称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
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股东。
    第三十三条 本行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应当结合中国
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商业银行关联交
易的规定以及本行的业务开展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及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如本行因回避原则而无法召开股东大会的,仍由董事会
审议且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关于回避的规定,但关联董事应出
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声明。
    第三十五条 本行关联交易经批准后,统一报备本行风险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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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报告监
事会,同时按要求向属地监管部门及管理部门报告。
    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在批
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行对于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
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及其他经银保监会
认可的关联交易,可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
过三年。
    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
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
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
交易金额。
    第三十七条 对上年度已认定的关联交易,于当年末或
次年初统一提交本行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并报
董事会审批,经审批后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
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行关联交易执行限额管理。
    (一)单一限额:本行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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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10%。
       (二)集团限额: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
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15%。
       (三)总限额: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
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
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本行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
的相关规定。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外
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本条限额
管理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上述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控制,如属地监管部门对本行
有其他具体监管要求的,则遵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行关联交易须遵守以下禁止性条件:
       (一)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
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
外;
       (三)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
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四)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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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
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五)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
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六)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
机构、律师事务所为本行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
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
授信的损失,经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行对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发生的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管理,加强风险管控。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
到 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 50%,但通过表决权、协
议等安排能够对其施加控制性影响。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
间接或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根据本行贷后
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方、违规开展关联
交易等情形,本行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并将问责情况报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行审计部每年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问题整改台账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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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向属地监管部门及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对外信息披露与报送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行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
逐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三)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八条 本行应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关联方
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本行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
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
签订交易协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应
在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
     逐笔披露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
 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
 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
 变化,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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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定价政策。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风险管理和关联交
 易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七)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合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
 相应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行按规定统计季度全部关联交易金额及
比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
系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本行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 50 万元以下或与关联
法人单笔交易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
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活期存款业务;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本行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
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本行进行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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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行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本行可以向银保监会申请
豁免按照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本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关联交易违规
行为: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商业原则进行关联交易;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关联交易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四)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五)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本行提供服
务的;
    (六)对关联方授信余额或融资余额等超过本办法规定
比例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属于关联交易违规行为: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承诺的;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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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作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回避机制的;
       (五)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第五十四条 存在违规情况的,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
会应要求相关机构人员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本行视情节和后果,按照相关处罚规定对责任人给予以下处
罚:
       (一)责令整改;
       (二)罚款;
       (三)行政警告;
       (四)行政记过;
       (五)行政记大过;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开除。
       第五十五条 本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向
本行施加影响,迫使本行从事违规行为的,本行将上报风险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由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报有
关机关依法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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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为
会计年度。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办法(瑞丰银行〔2021〕145 号)同时失效。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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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六:


                    稳定股价方案

各位股东:
    2023 年 3 月 8 日,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
启动条件。2023 年 3 月 9 日,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公告。本行根据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预案》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稳定股价方案》全文请查阅本行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
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
披露的相关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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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一:


       2022 年度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报告

    2022 年,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正确决策和领导下,
本行“三农”工作各项举措齐头并进,成效显著提升。现将
2022 年本行支持“三农”发展有关情况及 2023 年工作计划汇
报如下:
    一、2022 年总体情况
   截至 2022 年末,本行涉农贷款余额 439.75 亿元,较上年
末增加 25.42 亿元,涉农贷款实现持续增长,涉农贷款占各项
贷款比例为 42.74%,三农客户是本行信贷业务的重要客群。
   (一)打造乡村振兴服务模式
    本行坚持“网格化、全服务、零距离”打法,深耕深化农
村社区模式。在农村社区,本行实行客户经理驻村工作机制,
推行客户经理“半日走访制”,要求客户经理每周五个半天入
村入户,每户至少拜访 40 分钟,坚持将金融服务送进农户家
门口。客户信用信息建档和授信实现区域内所有行政村 100%
覆盖,柯桥区农户信用建档 21.42 万户,其中可授信农户 14.63
万户,实现行政村、可授信农户授信全覆盖,真正做到“人人
可贷”。
   (二)健全乡村振兴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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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本行与柯桥区农业农村局合
作,借力“银政联盟 1+3 模式”(即 1 家银行与区、镇(街)、
村三级合作联动),按照“政银联动、银行主推、镇村协同、
支行落地”方式,全面推进农户小额普惠贷款工程,推出了丰
收信农贷、“浙里贷”-共富贷等数字贷款产品,大幅提升农户
小额贷款的可得性和便捷性。同时,本行还开发和推广农链
贷、生物活体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和商标权质押贷款等
特色产品,扶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不仅解决了农业企业融
资担保难问题,也带动了当地农民就业创业。
   2.加强基础金融服务建设。为深入践行普惠金融“打通金
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理念,打造“基础金融不出村,综合金融
不出镇”便民服务体系,本行推行“一村一服务点”+“一人
一助农机具”的基础金融助农服务模式。目前,本行在辖内设
立助农服务点 380 个,布放助农 POS 机 282 台、助农终端 256
台,为村民办理小额存取款、代缴费和转账等基础金融业务,
免费为农民代办社保、医保、公积金等政务服务,承接水电燃
气费、学杂费、法院案款等代缴业务。2022 年全年共办理各
类业务 94.75 万笔,基本实现农户代办代缴业务全覆盖,真正
将服务延伸到农民家门口。
   3.完善乡村振兴保障体系。本行不断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推
进工作。充实营销队伍,组建社区经理、理财经理、微贷客户
经理、公司客户经理四支团队,将服务延伸到每一个角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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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信贷审批效率,建立信贷审批工厂,大幅提升审批质量和
效率。实施差异化考核,对涉农信贷业务在绩效考核和内部
资金转移定价上实施倾斜考核,推行涉农信贷业务尽职免责
机制,鼓励支行和客户经理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三)推进乡村共同富裕建设
       1.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本行推出“有机更新贷”等产品,
满足“村级工业物业有机更新、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
程”等项目资金需求。2022 年,本行专项推出“强村贷”产品,
用于满足相对经济薄弱村参与由政府牵头筹建的各大型经营
性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通过逐村走访对接,2022 年,本行共计
向辖内 78 个相对经济薄弱村投放信贷资金 24,960 万元,用
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创收增富。在本行发展 70 周年、上市一周
年庆祝大会上,本行向柯桥区 300 余个行政村授信发放 50 亿
元低息美丽乡村贷款,加上本行向区内相对经济薄弱村授予
10 亿元用信额度、向南部三镇提供共同富裕信贷资金 30 亿
元、向柯桥区福全街道村级经济经营主体授信 10 亿元,目前,
本行已专列 100 亿信贷资金支持乡村发展。截至 2022 年年
末,本行已向 99 家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放贷款 34,861 万
元。
       2.培育支持致富带头人。本行着重做好乡贤金融服务深
化工作,充分发挥乡贤乡村振兴带动示范作用。成立行乡贤
工作专班,加强乡贤金融服务深化组织领导。实施分级联系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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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重点乡贤由支行行长联系维护,其他乡贤由驻村客户
经理做好接待联谊工作。主动与镇村两级乡贤参事会进行对
接,认真梳理乡贤参事会会员名单及外出经商乡贤名单,已
采集乡贤信息 1.28 万户。本行积极参与融入乡贤活动,加强
乡贤走访,积极解决乡贤融资需求,助力乡贤更好地发挥其
人缘、渠道、专长和创业经验等优势,反哺家乡经济建设。
2022 年,本行开展清明、端午和中秋三大传统节日的乡贤大走
访活动,走访乡贤触达率达到 95%以上,贷款签约率达 51.56%,
贷款用信率达 45.41%。
    3.积极参与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2022 年 6 月,全国首
例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市域跨县有偿选位在柯桥区福全街道峡
山村举行,本行结合“一镇一行”精密结对、“一村一策”精
准帮促机制,全程跟进此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
作,并在竞价结束之后,第一时间向来自嵊州的周女士发放
了全国首笔农户市内跨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选位贷款,为竞价
成功者“打开”贷款授信绿色审批通道和特批优惠利率。
    4.推出“三权分置”全链条贷款产品体系,激活农村资产。
2022 年 10 月,本行在福全街道峡山村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
试点项目第二期有偿选位竞价会上,首次推出农村宅基地“三
权分置”全链条贷款产品体系,“三权分置”全链条贷款体系
包括基于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农宅贷”、基于农村宅基
地“使用权”的“农房抵押贷”和基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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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美丽乡村贷”。全链条贷款体系,进一步盘活了农村宅基
地的“三权”,丰富了本行服务乡村振兴的产品体系。
    5.积极推进慈善帮困工作。本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
“三助慈善”。截至 2022 年末,本行各类慈善捐助金额累计
达 1.20 亿元,以“三助慈善”为代表的慈善捐助已连续开展 11
年。其中,“瑞丰助困”补助低保户 5 万余户(次),捐赠金额
3,200 余万元;“瑞丰助村”捐助 210 余个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捐赠金额超过 3,600 万元;“瑞丰助学”以专项助学金、“微心
愿”等形式帮扶贫困学子,受益学子超 3,900 人次。本行党委
书记、董事长章伟东被浙江省委省政府授予浙江省扶贫开发
工作成绩突出个人,本行荣获柯桥区慈善特别贡献奖。
    (四)提速数字乡村建设
    1.三资智慧管理系统,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本行与柯桥
区农业农村局合作,推广农村集体“三资”智慧管理系统,将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与现代移动支付服务手段相结合,
搭建“分镇村两级,集收支双边,融申报、审核、支付、稽查、
监管多元于一体”的综合管理体系,全面实现农村集体“三
资”“去现金化”管理。截至 2022 年末,全区已完成农村集
体资金线上审核支付 219.61 万笔,支付总金额 89.45 亿元。
    2.共富贷,增强农户融资的便捷性。为进一步保障农民生
产和生活资金需求,本行升级上线个人线上信用贷款产品—
共富贷,“共富贷”产品依托绍兴市公积金中心、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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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征信、人行征信、百融征信等外部数据,结合信用卡、
POS 客户、ETC 等内部数据,运用线下白名单客户审核机制,
使得客群覆盖面更加广泛,能为更多有资金需求的农民提供
“足额、便捷、便宜”的普惠金融信贷服务。截至 2022 年末,
本行共富贷授信户数达到 6.53 万户,签约客户 3.67 万户,用
信余额 21.84 亿元。
    3.智慧社区,推进社区金融服务数字化。本行以社区场景
化为出发点,以微信公众号为载体,打通党建联盟圈、基层治
理圈、便民生态圈、邻里生活圈、金融服务圈,为社区周边商
户和居民打造云上服务中心。深化农村“移动支付+”场景建
设,推广“丰收 e 支付”,升级一码通 2.0,推广溯源支付码、
健康支付码、学费支付码、停车码、乘车码等场景码应用,让
本行与社区深度融合。
    4.安心码,打开警银共治共建新格局。本行联合绍兴市公
安局将银行的“支付码”与公安“治理码”码码合一,实现收
单场景开发合作模式创新,将本行金融收单服务、公安系统
基层治理工作与群众扫码支付场景的深度融合,探索银行、
市场主体以及辖区群众等多元主体“共享共治”基层数字化
治理新模式,构建起警银协作新格局。截至 2022 年末,本行
共计发放码牌 1.46 万户,开通支付 2,436 户,年交易笔数 29.66
万笔,交易金额 10,869 万元。
    5.智慧市场,助推乡村五化市场新建设。本行与柯桥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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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将柯桥区兰亭农贸市场等 7 家农贸市场
建设为货币虚拟化、称重电子化、数据信息化、管理集中化的
新型现代化市场,构建“一中心、一平台、一系统”智慧农贸
体系,为农贸市场提供 510 台溯源电子秤,6 台触摸一体机,
6 套智慧数据展示系统,1 套智慧双目客流仪,将本行支付与
食品安全溯源相结合,助推乡村“五化”市场建设,为周边群
众提供安全可靠的农贸市场环境。
    (五)创新融入社区治理
    1.创建“银政联盟 1+N”模式。本行发挥农商行基层网点
多、覆盖面广特点,立足“最多跑一次”改革背景,创建了“银
政联盟 1+N”模式,“1”即 1 家银行(瑞丰银行),“N”
即多个党政部门,“+”即通过“金融服务+政务服务”实现业
务协同、服务下沉,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便捷服务。群众和企业
只跑银行一处甚至不用跑,就能办成申贷转贷、工商税务、社
保医保等近百项金融和政务服务事项,避免了在政府部门和
银行间“两头跑”“多头跑”、“往返跑”。本行“银政联盟 1+N”
模式获得全省改革创新优秀实践案例。
    2.积极深化“两员一顾问”机制。本行与柯桥区委组织部
合作,推出“两员一顾问”机制,本行派出 132 名驻村金融
指导员、金融特派员,聘请 300 多名普惠金融顾问,为深化
“两员一顾问”机制,本行推出“三帮一扶”举措,即:要求
驻村金融指导员每年帮助 1 个村级集体经济增强、帮助 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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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小微企业增效、帮助 3 户低收入农户增收、扶助群众解决“急
难愁盼”问题。2022 年,共办理惠民实事 2,800 余件。省委
党史学习教育巡察组充分肯定此项机制意义,区委书记陈豪,
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利华先后批示肯定,项目获得绍
兴市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十佳”荣誉,“学习强国”等媒体
进行了宣传报道。
    3.创新推出“共富联盟”机制。2022 年,本行着眼柯桥区
南部三镇(稽东、王坛、平水)经济洼地,在稽东镇大桥村试
点建立首个“共富菜”基地。在详实调研后,推行“土地流转
+农户种植+技术辅导+蔬菜包销”模式,引入各类蔬菜 20 余
种,由稽东镇大桥村 8 位农户种植。试点一年间,平均为每
户农户增收 2 万元。目前,种植面积从最初的 8 亩扩大至 23
亩,种植农户增加到近 30 人,初步探索出一条从“输血”到
“造血”的共富之路。同时,本行以银政、银企联盟为抓手,
联动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协、区农技推广站及有机化肥、质量
检测、爱心企业等企业机构,形成“共富联盟”,做强做大南
部山区农副产品品牌,探索农业旅游、民宿经济等,让更多农
村和农户在“共富联盟”中受益。
    4.打造首个“共同富裕实践基地”。2022 年,本行通过积
极走访,对接到优秀乡贤在平水王化打造康养项目,该乡村
振兴项目逐步在省内形成“王化模式”效应,本行不仅在金融
上给予该项目特殊帮助和无微不至的服务,还联动各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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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宣传和推动项目的开展,积极提供综合化服务。2022 年,
本行在平水王化打造首个“共同富裕实践基地”,本行与平水
镇王化村签订协议并举行基地揭牌仪式,在金秋家园设立首
个共同富裕实践基地,同时在金秋家园成立本行首个“共富
客厅”。
   二、2023 年工作计划
    2023 年 2 月,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
2023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为“三农”
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2023 年,本行将围绕乡村振兴和共同
富裕重点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大乡村振兴金融支持力度,为
“三农”提供更加足额、便捷的全方位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农
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和城乡融合发展,
为全面建设乡村振兴先行区、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更多金融
力量。
   (一)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供给,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1.加强粮食等农产品金融供给。加大规模化种粮主体信
贷支持,对粮食生产贷款给予贷款 LPR 利率优惠,并申请财
政贴息,强化粮食安全保供。大力支持规模化、数字化新型养
殖基地建设,积极推广生物活体抵押贷款和农业产业链金融,
解决农业企业担保难问题。支持“农业+”行动,加大农产品
精深加工、农旅融合发展和农村电商发展支持,助力一二三
产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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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加强“双强”企业金融支持。对农业科技研发类企业、
农业机具制造类企业进行专项走访,全面了解“双强”企业金
融需求。对农业机械“尖兵”企业、农机装备创新研发企业、“双
强行动”重大项目、农业农村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企业实现
100%走访建档和金融需求对接。结合实际出台针对性的专项
金融支持产品,建立绿色授信审批流程,实施差异化贷款利
率定价,支持企业加快设计研发、加快生产制造、加速满足农
民工具升级和生产需要。
    3.做好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点加强对现代农业园
区、农创园等农业平台的综合金融支持,为园内农业主体提
供产、供、销全周期金融服务。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合
作,解决涉农小微企业担保难问题。加大政府部门数据对接,
拓宽涉农小微企业申请线上渠道,大力推广线上企业循环贷
款、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提升贷款便捷度。
   (二)金融支持强村富民,推进农村农民增收致富
    1.构建强村共富联合体平台。以产业或乡村为单位,由辖
内支行牵头,各政府部门、企业等其他机构共同参与,吸纳产
业发展相关市场主体,整合多方资源、强化供需对接,形成联
系紧密、运行高效的服务农业农村共同富裕的金融合力,促
进乡村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2.打造“乡村产业致富带头人+”体系。甄别、培育和激
励一批乡村产业致富带头人,包括产业发展型带头人创业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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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新型带头人、技术服务型带头人、乡村管理型带头人和其他
致富带头人五大类。凝聚头雁力量,发挥乡村产业致富带头
人在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过程中的关键引领作用。
    3.助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大力支持柯桥区“强村工程三
年行动计划”,深化“有机更新贷”、“强村贷”服务助推模式,
加大对强村公司的培育、相对经济薄弱村和飞地抱团项目等
走访摸排和支持,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完善农村集
体“三资”系统运行,支持农 村 集 体 财 务 管 理 规 范 化 建 设 。
    4.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深化农户小额普惠贷款成效,
丰富产品体系,积极推广“丰收信农贷”、“共富贷”等产品,
进一步加强农户在金融产业和服务上的可得性和便捷性。加
大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投放,积极推广“低收入农户贷款”,
做好低收入农户的贴息申报工作,减轻农户融资成本,支持
农民创业增收。支持“公司+农户”兴产增收模式,为农民分
享具有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拓宽农民收入渠道。
    (三)数字金融赋能增效,助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1.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加大金融支持“五星 3A”迭代升
级力度,全方位支持区域“五星达标村”巩固提升、“3A 示范
村”提质扩面。加强乡村振兴先行村、未来乡村的走访对接,
积极满足金融需求。大力推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系
列贷款,加大对农村道路硬化、河道整治、空心村改造、农民
公寓建设和乡村旅游等项目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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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助力数字乡村建设。深化农村“移动支付+”场景建设,
丰富乡村数据场景应用,提升支付场景覆盖面。加快数字消
费体系建设,向农村商户推行“丰收联盟”运营模式,构建银
商合作服务生态圈。做好助农服务点提升工作,新建旗舰型
或特色型丰收驿站,为农民提供更多便捷金融+非金融服务。
探索推广“数字门牌”业务,进行统一赋码,打造“一端集成、
多跨融合、全面贯通”的数字门牌综合服务应用体系。持续推
进数字化网格建设,不断提升本地客户数字金融服务覆盖面。
   (四)全面融入农村治理体系,助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1.全面融入农村治理体系。不断推进党建联盟融合发展,
充分发挥基层党建强大优势,深化“党建+金融”工作成效,
以基层党建引领集聚共同富裕。发挥好“两员一顾问”机制优
势,持续深化共富驻村金融指导员制度,继续开展好“三帮一
扶”助共富行动,精准支持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发展。
    2.全面推广好农村产权相关贷款。紧抓全国农村宅基地
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契机,加快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
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加大“闲置农房激活计划”支持力度,
积极助推农村改革重点工作。积极推广好“三权分置”全链条
贷款产品,加大“农宅贷”和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
款等推广力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充分释放农
村产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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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报告二: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瑞丰银行 2022 年度关联交易报
 告如下:
        一、董事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2022 年度主要工
 作
        截至 2022 年末,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共召开 4 次会议,主要审查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预计额度、风险管理报告、反洗钱工作报告、
 案防工作报告、股权相关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报告等议案或报
 告。
      会议名称                                会议内容
                    1.审查《关于修订<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审查《关于修改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内容的议案》;
                    3.审查《关于认定瑞丰银行关联方名单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风险
                    4.审查《瑞丰银行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
                    5.审查《瑞丰银行 2022 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
 员会第一次会议
                    度的议案》;
                    6.审查《瑞丰银行 2022 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方案》;
                    7.审查《瑞丰银行 2021 年反洗钱工作报告》;
                    8.审查《关于制订<瑞丰银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


                                      98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议名称                                 会议内容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报告》;
                   9.审查《瑞丰银行 2021 年度案防工作报告》;
                   10.审查《瑞丰银行 2021 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11.审查《瑞丰银行 2021 年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
第四届董事会风险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   审查《2022 年一季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
 员会第二次会议
                   1.审查《修订<董事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
                   2.审查《2022 年半年度案防工作报告》;
                   3.审查《2022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第四届董事会风险
                   4.审查《2022 年半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
                   5.审查《关于认定 2022 年半年度关联方名单的报告》;
 员会第三次会议
                   6.审查《2022 年半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
                   7.审查《2022 年半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
                   8.审查《股权相关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报告》。
                   1.审查《修订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
                   2.审查《修订董事会对行长的授权内容》;
                   3.审查《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届董事会风险   4.审查《修订<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   5.审查《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员会第四次会议    6.审查《2022 年三季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
                   7.审查《流动性风险及市场风险管理情况审查与评价报告》;
                   8.审查《关于反洗钱工作专项审计情况的报告》;
                   9.审查《关于报备一般关联交易的报告》。

      二、2022 年全年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1. 关联方总体授信情况
      截至 2022 年末,本行现有授信类关联交易客户 68 户(其
 中自然人关联方 13 户,法人关联方 55 户),累计授信 517,211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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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占资本净额比例为 31.88%。其中贷款授信 350,011 万
元、承兑汇票授信 37,200 万元、贴现授信 28,000 万元、非信
贷融资授信 102,000 万元。按授信的担保方式来分,保证类
222,035 万元、抵押类 222,226 万元、质押类 46,400 万元、承
兑汇票保证金 26,550 万元。实际贷款余额共计 315,811.53 万
元,其中关联法人贷款余额 314,753.57 万元,关联自然人贷
款余额 1,057.96 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中,共有 20 家单户企业综合授信超过亿元。
包括: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50,000 万元、
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39,800 万
元、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32,200 万元、浙江日
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20,900 万元、绍兴市柯桥区福
全未来社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20,000 万元、浙江屹
男印染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19,900 万元、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
限公司综合授信 19,100 万元、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综合授信 19,000 万元、绍兴华联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综合授信 17,650 万元、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
限公司综合授信 16,000 亿元、绍兴安途汽车转向悬架有限公
司综合授信 15,590 万元、绍兴翔宇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综合授
信 15,400 万元、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物业开发经营有限公
司综合授信 15,000 万元、绍兴中国轻纺城商务总部园投资开
发经营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14,950 万元、绍兴金昌房地产开发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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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14,000 万元、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综合
授 信 13,100 万 元 、 浙 江 永 顺 窗 饰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授 信
11,540 万元、浙江欧博特家纺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11,331 万元、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11,000 万元、绍兴市柯桥区
力恒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11,000 万元。
       所涉及关联交易均为综合授信,由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
门在授信额度及期限内周转使用。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按
照有权审批部门出具的授信方案用信,并对授信客户进行跟
踪管理、动态监测。截至 2022 年末,绍兴华联国际商贸城有
限公司贷款余额 9,650 万元、浙江华仁医药有限公司贷款余
额 2,600 万元、浙江华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贷款余额 4,450 万
元,上述 3 家客户的贷款发生不良,其余授信客户用信均正
常。
       2. 关联方授信集中度情况
       截 至 2022 年 末 , 本 行 全 部 关 联 方 表 内 外 授 信 净 额 为
315,885.79 万元,占本行资本净额比例为 19.47%。其中:最
大一家自然人或法人关联方为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
团有限公司,其报告期内最高风险净额为 28,900 万元,占资
本净额为 1.83%,其 4 季度末表内外授信净额为 21,800 万元,
占资本净额为 1.38%;最大一家关联集团为绍兴市柯桥区城
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报告期内最高风险净额为
82,890 万元,占资本净额 5.24%,其 4 季度末表内外授信净


                                     101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额为 75,290 万元,占资本净额 4.64%。
    单一关联主体和单一关联方集团授信净额、全部关联方
授信净额均未突破《瑞丰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限制。
    三、2022 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2 年,本行共存在非授信类关联交易 15 笔,交易类型
为购纸巾等物资和租房,涉及金额 1,177.10 万元,涉及关联
方 7 家。包括:向绍兴唯尔福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购纸巾
1 万元、向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房 29.99 万元、向绍
兴安途汽车转向悬架有限公司租房 135 万元、向浙江屹男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房 233.2 万元、向浙江华联置业有限公
司租房 48.18 万元、向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
房 729 万元(其中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联市
场分公司租房 105 万元、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市场分公司租房 300 万元、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东市场分公司租房 324 万元)、向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
公司购酒 0.72 万元。




                               102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报告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
      成员 2022 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
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规
章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瑞丰
银行“两会一层”成员履职评价及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关于明确辖内农村中小银
行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落实“对于股权
质押超过 50%的已被限制表决权无法正常有效履职的股东董
事及监事,原则上当年董监事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的要
求,本行监事会本着依法合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
则,起草了《瑞丰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及其成员 2022 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并经本行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夏永潮、监事徐爱华 2022 年
度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及其他成员 2022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现向股东
大会予以报告。




                               103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瑞丰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
其成员 2022 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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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瑞丰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层及其成员 2022 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为维护本行、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
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
工作指引》以及本行《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瑞丰银行“两会一层”成员履职评价及津贴管
理办法》等要求,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
成员2022年度履职尽职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价,现将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及其成员本年度内主要履职情况
    (一)勤勉尽职情况
    2022年度 ,本 行 董事 能 够始 终 坚持 以 党的 二 十大 精 神为
引领,以省党代会“两个先行”为方向,坚定支农支小使命,全
力推进助企纾困,推动创业创新发展,做深做实普惠金融,全
力推进乡村振兴。本年度,各位董事能够认真勤勉行使章程
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
不存在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情形,本年度在行内履职天数均超过相关规定。各


                                 105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位董事能认真审议审阅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审计
报告、反洗钱及风险管理等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重点关注战略规划、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等事项,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和从业经验,提出自己的意见
和建议。
    (二)忠实履职情况
    2022年度,董事会及其成员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从维护本行股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
角度出发,诚实勤勉、认真履职,如实报告本人相关信息及关
联关系情况,对涉及自身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回避,主动接受监事会监督。未发现有损害本行股东、存
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因某种业务或
个人关系产生利益冲突影响履职行为;未发现董事存在泄露
本行秘密、谋取私利及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三)总体履职评价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及其成员在2022年度能认真履行《公
司法》和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自觉遵守各项金融
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勤勉行使章程赋予的权
利,利用自身掌握的相关知识,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功能。全
体董事能够按照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其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定期审议审阅本行相关议案或报告,并对股东大会重大决议
予以贯彻落实。同时督促经营管理层认真执行经营管理计划,


                              106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确保全行各项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另外通过召开会
议、听取汇报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强与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有效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及时性、科
学性和有效性。但在业务经营指导方面有待进一步增强。根
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规
章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瑞丰
银行“两会一层”成员履职评价及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关于明确辖内农村中小银
行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落实“对于股权
质押超过50%的已被限制表决权无法正常有效履职的股东董
事及监事,原则上当年董监事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的要
求,对董事夏永潮2022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董事
会及其余董事均为“称职”。
    二、监事会及其成员年度内主要履职及评价
    (一)勤勉尽职情况
    2022年度,本行监事坚持党的领导,勤勉尽职地履行监督
职责,根据自身角色定位和岗位职责,积极出席监事会召开
的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存在监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形,本年度在行内
履职天数均超过相关规定。各位监事能认真审议审阅本行各
类经营报告、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反洗钱、流动性风险和市
场风险等议案或报告,积极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能按要求


                               107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尽职情况以及财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工作实施有效
监督。本年度,监事会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出具监督意见书
3份,及时提出本行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
相应的工作建议,督促经营层切实抓好经营管理各项工作。
年末,全体监事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年度履职情
况作出客观评价。
    (二)忠实履职情况
    监事会及其成员均能按照相关规定,认真依法履行监督
职责,履行好监事的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各位监事能
如实报告本人职务变动及关联方变动等个人信息,对涉及自
身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能严格执行
本行关于监事尽职履责自律规定,不存在强行干预本行正常
经营活动为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未发现泄露本行商业秘
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行为;未发现隐瞒不报而导致本行
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总体履职评价
    监事 会 认为 ,监 事会 及 其成 员 在 2022年 度 认真 勤勉 地履
行了章程赋予的监督职责,能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
升监事会的整体运作水平。全体监事能够按照规定出席监事
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审阅相关议案或报告,
主动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独立客观发表监督意见,


                                 108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层等各类会议,了解和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存款人及股
东利益。但在专业素养、宏观研判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根据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规章
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瑞丰银
行“两会一层”成员履职评价及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
及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关于明确辖内农村中小银行
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落实“对于股权质
押超过50%的已被限制表决权无法正常有效履职的股东董事
及监事,原则上当年董监事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的要求,
对监事徐爱华2022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监事会
及其余监事均为“称职”。
    三、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内主要履职及评价
    (一)勤勉尽职情况
    2022 年度,本行高级管理层在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及其绍
兴管理部、本行党委、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坚定不移推进零
售转型和数字化改革,严控风险、精细管理,推进本行高质量
发展。在复杂的经济形势之下,在党建工作上,聚焦党建引
领,深化党建强根铸魄;在经营定位上,坚持服务三农“主航
道”,聚焦共同富裕新赛道;在数字化改革上,围绕本行数字
化“三步走”策略,推动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双向融合;在风控


                               109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管控上,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为目标,加强风险条件的“垂直
管理力度”,完善风险管理的模型、工具和系统,深化大数据
及量化技术的应用,加强风险考核和风险文化建设,全面提
升风控人员数字化识别、判断、经营风险的能力。通过强化主
动资产负债管理、建立全面预算编制、强化动态授信管理等
举措,持续深化精细管理能力,推进本行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二)忠实履职情况
    2022年度,本行高级管理层及成员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监
事会监督,如实报告本人相关信息及关联关系情况,依法合
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
的忠实义务以及利用其在本行的职务和权力谋取私利或其他
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坚持按规定上报个人重大事项
和长假期间活动情况,切实把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三)总体履职评价
    监事会认为,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能够严格按照《公司
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坚决贯
彻执行董事会决策,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主动适应经济金
融新常态,不断深化业务经营与管理,2022年度交出了一份
优秀业绩答卷,本行经营规模上新台阶、资产质量有新提升、
盈利水平有新增长、瑞丰品牌有新提升,服务实体、践行社会
责任成效显著,内部控制不断完善,较好地发挥了经营管理


                              110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带头作用。但在风险防控、市值管理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综
上所述,本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成员履职评价结论均为
“称职”。




                              111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报告四:


                主要股东评估报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商业
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要求,
商业银行需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以及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
情况等进行评估,并需对大股东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等进
行评估。按照上述规定,本行对主要股东(大股东)2022 年
度各项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结果汇报如下:
    一、主要股东资质及股权情况
    本行主要股东均为本行原始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未发现使用信贷资金、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
金入股,以及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等现
象;2022 年度,各主要股东经营稳健,社会声誉、诚信记录、
纳税记录、财务状况较优,股东资质情况良好。
    本行定期梳理主要股东关联关系,各主要股东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
关系清晰透明,不存在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
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


                              112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对本行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的行为。
       二、主要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2022 年度,本行主要股东均遵照承诺书的相关承诺内容,
积极履行各项义务,主动按照穿透管理的原则向本行提供主
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同时
提供其 2022 年度财务报表配合本行对其经营情况进行了解,
并规范开展各项业务,根据承诺内容落实各项责任,履行各
项义务。
       三、主要股东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落实公司章程
情况
       本行主要股东积极配合本行工作及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定维护、坚决贯彻,主要股东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形。同时,本行公司章
程对股东权利义务及行为方面均做出了详细规定,本行主要
股东对公司章程均予以理解支持,并积极贯彻落实,合理行
使股东权利,积极履行股东义务。
       四、大股东关联交易情况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实
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5%的股东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
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113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属于大股东,根据以上认定标准,在本行主要股东中,绍兴市
柯桥区天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行大股东,作为关联方合计持有本行 8.1%
的股份。
    2022 年初,本行制订并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浙
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关联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2022 年度,本行与绍兴市柯桥
区天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发生额未超过监管部门对单
一关联方、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授信限额,同时上述关联
交易均坚持遵循一般商业条款和正常业务程序进行,其定价
原则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一致,即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
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
不存在大股东通过掩盖关联关系、嵌套交易等方式规避关联
交易审查,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大股东地位获取不正当
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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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报告五: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本行《章程》有关要求,本行独立董事对 2022 年度
的履职情况进行报告。述职报告请查阅本行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
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2 年度在本行履职的独立董事共 6 位,分别为陈进先
生、贾玉革女士、黄志刚先生、黄卓先生、蒋岳祥先生和鲁瑛
均女士。


  报告人:陈进、贾玉革、黄志刚、黄卓、蒋岳祥、鲁瑛均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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