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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1528               证券简称:瑞丰银行           公告编号:2023-028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全
 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每股派送红股 0.3 股(含税)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3/5/9       -         2023/5/10     2023/5/10    2023/5/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本行 2023 年 4 月 20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09,354,919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 0.3 股(含税),共计派发
现金红利 226,403,237.85 元,派送红股 452,806,476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962,161,395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3/5/9       -        2023/5/10    2023/5/10    2023/5/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行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的有关规定,本行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
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行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
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税负为 10%。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其认为取得的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股
票(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本行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
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行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
他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行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
利所得税。

       (6)本次送红股的来源为本行的未分配利润。本行本次送红股须一并缴纳所
得税,相关税率及计算方法与现金红利一致。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902,480,602   270,744,181   1,173,224,78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606,874,317   182,062,295     788,936,612
 1、 A 股                               606,874,317   182,062,295     788,936,612
 三、股份总数                         1,509,354,919   452,806,476   1,962,161,395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962,161,395 股摊薄计算的 2022 年度每
股收益为 0.78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1105280
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