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2013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2018-11-12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8-055
债券代码: 122288 债券简称:13 东吴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1 月 18 日兑付本期债券本金和 2017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7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
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和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3 东吴债(代码 122288);
3、发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00,000 万元;
5、债券期限:5 年;
6、债券形式:以公开方式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 6.18%;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7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1 月
18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8 年 11 月 18 日(上述兑付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次计息期限:2017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7 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18%;
3、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14 日;
4、债券付息兑付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5、债券停牌日:2018 年 11 月 15 日;
6、债券摘牌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次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的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
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
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相关机构
1、发行人/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王启宇
联系电话:0512-62936320
邮政编码:215021
主承销机构
2、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陈万里
联系电话:010-66538659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