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 聘任首席风险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聘任首席风险官的相关材料,认为首席风险 官人选李齐兵先生的从业经历、专业素养等能够胜任首席风险官 的岗位要求,且未发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担任首席风险 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的相关情形。聘任首席风险官的提名、审议、表决方式等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李齐兵先生为首席风险官。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