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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吴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3-05-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体系,完善董事、监事的薪酬管
理和履职考核评价,保障公司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

    根据董事、监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依法依规聘请的,具备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的
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选聘的,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指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选聘、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董事;

    (四)非职工代表监事,指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选聘的监事;

    (五)职工代表监事,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监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的履职考核评价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组织实施;薪酬构成、标
准、发放方式及调整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
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公司董事薪酬发
放构成、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方案;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董事履职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监事的薪酬发放标准与方案;负责监督检查监事履
职情况。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
价值规律相符,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 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六条 公司根据董事、监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二)公司外部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薪酬为年度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三)公司内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内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
按照《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基本制度》、《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考核
管理基本制度》等薪酬绩效制度,经考核后领取报酬。

    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另行支付津贴等其它薪酬。

       第七条   公司可以在第六条年度薪酬基础上,根据工作量情况设立董事、监
事临时津贴。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
员会和监事会实施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考核结果等,发放董事、监事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
放或部分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变动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履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实施年度履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公司董事、 监事的考核分别由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监事会组
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恪尽职守,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职责。对公司董事、监事的考核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廉洁从业、
合规诚信执业、践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分别制作年度工作报告或履
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三个结果。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履职评价应当
为“不称职”:

    (一)董事、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出席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三)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等违
反廉洁从业要求的行为;
    (四)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确定是否再继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就董事、监事履职考核评价情
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