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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锐电: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8-23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14SEC0015 号


致: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做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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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召开 2014 年第二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
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大街 59 号文化大厦三层多功能厅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原先生因公出差
不能参加,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公司副董事长陶刚先生
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总计 15 名。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8 月 15 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1421671400 股。经核查,上
  述股东均为 2014 年 8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根据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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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 15 名,代表股份 480873399 股。
    2. 其他参会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具备相
  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所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为:
    (1)    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901767900 股;反对票 470200 股;弃权票 306699 股。
同意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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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6%。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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