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锐电: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购买部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2014-08-30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购买
部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发行 2011 年第
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 28 亿元。其中,品
种一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2014 年 12 月 26 日前)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0-100 个基点)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以下简称“122115”),
发行规模为 26 亿元;品种二为 5 年期(以下简称“122116”),发行规
模为 2 亿元。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期
债券的最新评级结果为“AA-”。因华锐风电 2012、2013 年连续两年亏
损,本期债券已经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暂停上市交易。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受华锐风电的委托就华锐风电拟定的《华
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关于拟购买部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方案》项下华锐风电科技(江
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 以自有资金购买部分“122115”
的债券购买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债券购买方案”)是否违反现行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的发行及购买标的债券的相关文件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江苏公司为华锐风电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债券购买方案并非《公
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项下约定的交易。
经审阅华锐风电提供的本次债券购买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项
下江苏公司自愿提出购买申请,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债券
购买方案之后,债券持有人可自愿转让,双方如在华锐风电充分披露
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完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买卖,则并不
违反现行公司债券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另外,本次债
券购买方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我们认为不违反现行公司
债券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以上意见供参考,除华锐风电之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机
构或个人不得引用本意见书内容。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20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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