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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锐电: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购买部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2014-08-30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购买
               部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发行 2011 年第

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 28 亿元。其中,品

种一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2014 年 12 月 26 日前)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0-100 个基点)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以下简称“122115”),

发行规模为 26 亿元;品种二为 5 年期(以下简称“122116”),发行规

模为 2 亿元。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期

债券的最新评级结果为“AA-”。因华锐风电 2012、2013 年连续两年亏

损,本期债券已经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暂停上市交易。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受华锐风电的委托就华锐风电拟定的《华

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关于拟购买部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方案》项下华锐风电科技(江

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 以自有资金购买部分“122115”

的债券购买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债券购买方案”)是否违反现行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的发行及购买标的债券的相关文件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江苏公司为华锐风电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债券购买方案并非《公

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项下约定的交易。

      经审阅华锐风电提供的本次债券购买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项

下江苏公司自愿提出购买申请,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债券

购买方案之后,债券持有人可自愿转让,双方如在华锐风电充分披露

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完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买卖,则并不

违反现行公司债券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另外,本次债

券购买方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我们认为不违反现行公司

债券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以上意见供参考,除华锐风电之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机

构或个人不得引用本意见书内容。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20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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