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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锐电:关于再次提请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受托管理人授权的议案2014-11-08  

						         关于再次提请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受托管理人授权的议案




各位“锐 01 暂停”、“锐 02 暂停”的债券持有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华锐风电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华锐风电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
下简称“《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华锐风电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锐 01 暂停”(证券代码:122115)
及“锐 02 暂停”(证券代码:122116)(以下合并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
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密切关注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资信状况。
    2014 年 10 月 9 日晚,发行人公告两项诉讼(详见发行人临 2014-064 和临
2014-065 号公告)。受托管理人经审慎考虑,认为两项诉讼构成对债券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影响,于 10 月 10 日晚联系《中国证券报》公告在 10 月 15 日召开的
本期债券 2014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增加《关于提请华锐风电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受托管理人授权的议案》。由于公告时间距离
第三次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较近,部分债券持有人未能及时就增加议案参与表
决。
    为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行
使《受托管理协议》所规定的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的有关权利事项,再
次提请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需要说明的是,全体债券持有人对受托管
理人的授权,不影响部分债券持有人以自身名义采取相关行动。如果受托管理人
与以自身名义采取行动的部分债券持有人在同一事项上意见不同,该部分债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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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将代表其自身意见,受托管理人在该事项上代表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本期债券
的数量应扣除该部分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期债券数量。


    鉴于:
    1、华锐风电在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已对公司目前的经营
和财务情况作出分析,并就本期债券的偿付预期提出“目前难以对本期债券相关
持有人如果在 2014 年 12 月行使回售选择权时本息能否按期足额兑付作出准确
判断”。2014 年 9 月,本期债券评级机构将华锐风电的主体信用等级下调至“A”,
评级展望为“负面”,将其发行的本期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下调至“A”。
    2、《受托管理协议》第 4.2.3 条规定:“如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债
券持有人同意共同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所有应此而产生的法律、诉讼等费用,债
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及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1)提
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依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及诉讼事务;或(3)依法代理债券持有人
提起或参与有关发行人进入重整、和解、重组的法律程序,以及破产诉讼,申报
债权和进行其他破产诉讼相关的活动”。
    3、《会议规则》第 35 条规定:“如因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者因保护
债券持有人全体利益而产生任何费用,应由全体债券持有人共同承担或者先行承
担并在决议予以明确规定”。
    4、《民事诉讼法》第 101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
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
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
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
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8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
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基于以上,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债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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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
    一、在华锐风电发生《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规定的违约事件或对
本期债券偿付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时,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全体
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根据下述第二条华锐风电
或债券持有人已同意先行承担有关费用的前提下,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
    1、与华锐风电就本期债券清偿事宜谈判;
    2、依法申请法定机关对华锐风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华锐风电提起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形式的法律行动或法律程序;
    4、受托提起或参与华锐风电的重整、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5、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或代表受托管理人和/或债券持有人处
理上述事宜。
    二、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上述行动(包括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代表
债券持有人时的费用)的费用,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由华锐风电承担。华锐
风电拒绝全部或部分承担或不能全部或部分承担该等费用时,由债券持有人按照
其持有本期债券的比例先行承担、然后由受托管理人向华锐风电追偿。
    三、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上述法律行动时如被法院要求提供担保
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基于其持有本期债券的比例按照以下方案提供担保并授权受
托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1、以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期债券提供担保;或
    2、如法院不认可债券持有人以本期债券提供担保,则由债券持有人提供现
金或其他法院明确可以接受的财产作为保证金提供担保。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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