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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锐电:关于“122115”债券回售的提示公告2014-12-19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14-103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 01 暂停、锐 02 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2115”债券回售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40
     回售简称:锐01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12月29日
     鉴于相关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
       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
       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月29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


                                 特别提示
    1. 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华锐风电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有权决定在
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NP3品种(债券简称:锐01暂停,代码:122115,
以下简称:“122115”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
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
司决定上调“122115”债券的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122115”债券存续期后2
年的票面利率为7.0%并固定不变。“122115”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发行人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
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1
    2. 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2115”债券持有人有权
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3. “122115”债券的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对其所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回售申报期为2014年12月22
日、2014年12月23日。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同意继续持有“122115”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上调“122115”债券票面
利率的决定。
    4. 本次回售等同于“122115”债券持有人于“122115”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2115”债券。
    5. “122115”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
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2115”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4年12月29日。
    7. 本公告仅对“122115”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
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2115”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回售的详细信息,请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8. 鉴于相关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
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
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月29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115”债券            指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5NP3品种
本次回售                  指 “122115”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122115”债券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按


                                     2
                               票面金额回售给本公司
回售申报期                 指 “122115”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回售的登记日,
                               为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
付息日                     指 “122115”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期
                               内每年的12月27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年度付息日为2014
                               年12月2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2115”债券持有人
                               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22115”债券第
                               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122115”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情况
     1. 债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5NP3品种。
     2. 债券简称及代码:锐01暂停,代码122115。
     3. 发行总额:人民币26亿元。
     4.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122115”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 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6.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122115”债券存续期
限的第3年末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7.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2115”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而继续持有。
     8. 债券利率:“122115”债券票面利率为6.0%,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


                                    3
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
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
年固定不变。“122115”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122115”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
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
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0. 起息日:2011年12月27日。
    11. 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27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 兑付日:2016年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
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122115”债券无担保。
    14. 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122115”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5. 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4年11月21日,经联合信用评级
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BBB,“122115”债券的信
用等级为BBB,评级展望为负面。
    16. 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18. 利率调整:本公司决定上调“122115”债券的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
“122115”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0%并固定不变。


    三、回售价格
    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4
    四、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


    五、回售代码及简称
    回售代码:100940
    回售简称:锐01回售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2115”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2014年12月22日、
2014年12月23日)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40,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
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或转让,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被注销。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
申报业务失效。
    2.“122115”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122115”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
条件放弃。
    3.对“122115”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
年12月29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鉴于相关风险因
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
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
月29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


    七、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4年12月18日           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2014年12月19日、2014
                         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年12月20日
2014年12月22日、2014 回售申报期


                                    5
年12月23日
2014年12月25日          发布关于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22115”债券完
2014年12月29日
                        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4年12月29日          发布关于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一)“122115”债券兑付风险
    为解决“122115”债券兑付危机,公司已制订了《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
和《通过出售应收账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份让渡解决公司债券兑付的方
案》(以下简称“《转增方案》”)。上述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进展情况公司前期已进
行了公告。
   目前,《转增方案》得以实施,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公众股外
的其他股东签署相应书面承诺文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决议外,还需要满足其他多项条件。公司与意向投资人正就《转增方案》得
以实施的其他条件进行沟通,以尽快确定《转增方案》是否实施,争取在公司债
券回售资金发放日前资金及时到位。如果在意向投资人要求的时间前,《转增方
案》实施的其他条件未得到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同意修改条件但修改
后的条件仍未得到满足的情形),则《转增方案》仍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如果《转增方案》能够顺利实施,则公司将收到意向投资人用于购买公司部
分应收款的资金即 17.8 亿元,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11 日可用于偿还公司债券
的资金为 6.59 亿元,两项合计 24.39 亿元;“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如全部选
择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公司届时需要支付本息合计 27.684 亿元;两者相抵,公
司仍将存在兑付资金缺口。如上述情形全部发生且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筹集到
足额资金弥补缺口,则届时公司仍将面临公司债券本息不能按期足额兑付的风
险。
   如果《转增方案》无法实施,为保障相关公司债券按期足额兑付,公司将立
即启动《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鉴于该方案涉及多家外部第三方沟通商谈事
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目前难以对执行该方案能否保障公司债券本


                                     6
息按期足额兑付作出准确判断。
   鉴于相关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
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
能否按期在 2014 年 12 月 29 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如果“122115”债券相
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时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息,后续可能产生重大风
险,对于该等风险的类型、影响程度等公司目前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二)本次回售等同于“122115”债券持有人于“122115”债券第3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2115”债券。请
“122115”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审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
对“122115”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三)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2115”债券
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四)利息的税务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122115”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22115”债券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
利息为 48.00 元(税后)。“122115”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
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122115”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
“122115”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60.0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122115”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122115”


                                    7
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
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九、联系方式
    1.发行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刚(代)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
    联系人:魏晓静、杨富珏、周杨
    电话:010-62515566
    传真:010-62511713
    邮政编码:100872
    2.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 系 人:贾楠、潘醒东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    真:010-58328964
    邮政编码:100033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18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