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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锐电:涉及仲裁公告2014-12-19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14-104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 01 暂停、锐 02 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总金额:15,054.18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 4 宗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 4 宗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4)京仲案字第 1889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关于(2014)京仲案字第 1890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关于(2014)京仲案字
第 1891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关于(2014)京仲案字第 1892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提出的 4 宗仲裁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1. 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1)阜新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吉林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3)阜新申华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4)通辽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合并简称“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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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2008 年,公司与被申请人分别签订《彰武马鬃山 49.5MW 项目风力发电机
组采购合同》、《镇赉黑鱼泡风电场(49.5MW)项目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彰
武曲家沟 49.5MW 项目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通辽阿日昆都愣风电场
(49.5MW)项目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分别向公司购买
33 套(共计 132 套)风力发电机组,上述 4 份合同总价合计为 115,830 万元。
    公司于 2008 年至 2009 年间陆续将合同标的货物交付至被申请人指定地点,
于 2009 年至 2010 年分别取得被申请人出具的《预验收合格证书》,在取得相关
《预验收合格证书》后的 24 个月内履行了质保义务,质保期已于 2011 年至 2012
年陆续届满。
    根据合同约定,在签署预验收合格证书后 7 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应当向公
司支付预验收款。但被申请人一直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经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被
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
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
会已受理。

    (二)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预验收款共计 11,583 万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 3,471.18 万元;
    3. 本次仲裁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 4 宗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 4
宗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就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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