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锐电: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4-12-20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14-108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 01 暂停、锐 02 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 年 12 月 26 日
债券付息日:2014 年 12 月 29 日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发行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开始支付 2013 年 12 月 27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26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华锐风电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
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 5NP3 品种债券简称为“锐 01 暂停”,债券代码
“122115”(以下简称:“122115”债券);5 年期品种债券简称为“锐 02 暂停”,债
券代码“122116”(以下简称:“122116”债券)。
3.发行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28 亿元,其中“122115”债券为人民币 26 亿元,“122116”
债券为人民币 2 亿元。
5.债券期限:“122115”债券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2116”债券为 5 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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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年利率:“122115”债券票面利率为 6.0%;“122116”债券票面利率为
6.2%。
7.债券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122115”债券存续期限的
第 3 年末上调其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
中一个基点为 0.01%。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2115”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 3 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
继续持有。
10.起息日:2011 年 12 月 27 日。
11.付息日:
“122115”债券:2012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12 月 27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2 年至 2014 年每年的 12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2116”债券:2012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12 月 27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兑付日:
“122115”债券:2016 年 12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4
年 12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2116”债券:2016 年 12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4.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5.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4 年 11 月 21 日,经联合信用评
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BBB,本期债券的信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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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为 BBB,评级展望为负面。
16.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1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
面利率公告》,本次付息方案如下:
1. “122115”债券票面利率为 6.0%,每手“122115”债券面值 1,000 元派发利
息为 60.00 元(含税);
2. “122116”债券票面利率为 6.2%,每手“122116”债券面值 1,000 元派发利
息为 62.0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 年 12 月 26 日
2.债券付息日:2014 年 12 月 29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4 年 12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
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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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22115”债券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
息为 48.00 元(税后),每手“122116”债券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9.60 元
(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2115”
债券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60.00 元(含税),每手“122116”债券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62.00 元(含税)。
3. 对于持有“122115”债券或“122116”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
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
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
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59 号文化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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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魏晓静、杨富珏、周杨
联系电话:010-62515566
传 真:010-62511713
2.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 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5 层
联 系 人:贾楠、潘醒东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 真:010-58328964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 系 人:徐 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 话:021-68870114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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